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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跨国儿童收养制度(一)

钟鸣
2013-10-04 03:59 中港台时间|2017-12-19 12: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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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编译报导)2002-2006年间,每年有超过两万儿童被美国家庭收养,2006年以后每年收养的数量逐年下降,即使这样2012年仍有8,668名儿童被收养,其中2,696名来自中国大陆(含香港),177名来自台湾。自2009年以来,中国已经连续四年成为美国收养儿童的最大来源国。从这一期开始,《移民法律》专刊将系列介绍美国的儿童收养制度。

儿童公民法

2000年通过的《儿童公民法》(Child Citizenship Act,简称CCA)是美国公民国际收养的基石。根据这一法案,符合条件的、外国出生的孩子,在由美国公民收养后,可以直接获得公民身份。这种儿童不需要在美国出生,在他们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以后,即获得公民身份。

CCA要求通过《儿童公民法》获得身份的儿童,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生或入籍时,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美国公民。2)年龄在18岁以下。3)由美国公民父母执行法律及生理上的抚养。4)以永久居民身份移民。

海牙收养和非海牙收养

美国在2000年10月6日通过《国际收养法案》(the Intercountry Adoption Act of 2000),加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下简称海外公约),并根据《国际收养法案》对移民与国籍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法律,美国将儿童收养的流程分为两类,一类是海牙公约成员国,收养儿童满足海外公约条件的收养叫海牙收养。一类是非海牙公约成员国,不根据海牙公约的收养称为非海外收养。中国大陆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而台湾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所以两地适用不同的收养流程。(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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