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1月28日訊】上海檢察院出台21條:「堅決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其「動人、美麗、誘人」的詞句,也是人民期盼的心裏渴望。我作為一名背井離鄉、駐京上訪四年的訪民,更是激情澎湃,難以入眠;天真的要亮了?距正常人生活倒計時了嗎?我可以回到生我、養我的上海老家,與七旬父母和家人、親戚、朋友們團聚了嗎?
因我與徐匯法院妻子離婚,該院法官們就實施打擊報復:一、濫用職權。違法拉被告員工(我)為第三人,並承擔該案全責。二、主體錯誤。一、二審判決書身份確認項確認第三人(我)系被告企業工作的員工;三、濫用法律條文。原、被告是二個企業間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竟適用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枉判。四、枉法越權,剝奪我管轄權。當我被違法追加為第三人,庭審時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時,被代理審判員金毅違法越級行使副院長級權利,以第三人無資格為由剝奪。五、司法程序違法。一審判決書合議庭所署名除審判長金毅外,另二審判員章鼎臣、羅濤,至今我還不知是男還是女;是胖還是瘦。六、2008年公開閱卷後,才看到徐匯法院法官「無所不能」、狗膽包天、蠅營狗苟:毀真造假庭審筆錄。第一庭1998年5月12日由湯惠根法官主審在漕河涇法庭開庭事實,我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同時,也是我第一次、至今唯一一次見到湯惠根法官;而案卷淪落為同年6月8日湯惠根開庭,被告缺席。而判決書中均無此論述。
由此,我唯一住房,被拍賣抵債,成為一個無房的流浪者至今。
2010年4月,在信訪無效,逼我走上了赴京上訪到駐京上訪至今的絕路,成為一名失業的上訪者、無業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三無」者:無房、無業、無保!
2011年11月20日我在駐京上訪途中,接上海徐匯法院信訪辦李紅電話稱:最高法院對我案立案再審,需遞交《再審申請書》。2012年6月14日在徐匯法院郭偉清院長辦公室由郭院長親手交給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圖1;附件1)。我於2013年3月14日(當面)、3月22日(電話)向上海高院申訴庭夏連軍法官索要該通知書撰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圖1紅槓)。夏法官代表上海市高院向我證實:上海高院沒有出具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並告知:「他們對口最高法院的是立案二庭。」(備有與夏法官二次交談的錄音為憑)。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圖1)是徐匯法院偽造的。
我一邊駐京上訪,一邊依法向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提起控告,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滬一檢分民行立(2012)117號(圖2)依法立案。
2012年10月8日上海市檢察院立案、130餘天後,出具:《不提出檢察建議決定書》(圖3)!此間,只約談我一次了事;既沒有聽證,更沒有開庭;草草收場。我唯一一次抗訴申請,竟查不了徐匯法院偽造的最高法院和上海市高級法院的法律文書純屬世界司法界怪事,作為中國唯一國際大都市上海,蒙恥受辱,又是一次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體現。
今年10月8日,上海市檢察院執法為民「21」條出台是 :「要讓人民群眾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個案件、每一件工作事例中都能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和人文關懷」誕生的,不負人民群眾期望的實事實幹、實事求是、糾錯平冤的莊嚴承諾和正能量傳遞號角,真是抓鐵有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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