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上海检察院出台21条又欺骗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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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28日讯】上海检察院出台21条:“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其“动人、美丽、诱人”的词句,也是人民期盼的心里渴望。我作为一名背井离乡、驻京上访四年的访民,更是激情澎湃,难以入眠;天真的要亮了?距正常人生活倒计时了吗?我可以回到生我、养我的上海老家,与七旬父母和家人、亲戚、朋友们团聚了吗?

因我与徐汇法院妻子离婚,该院法官们就实施打击报复:一、滥用职权。违法拉被告员工(我)为第三人,并承担该案全责。二、主体错误。一、二审判决书身份确认项确认第三人(我)系被告企业工作的员工;三、滥用法律条文。原、被告是二个企业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竟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枉判。四、枉法越权,剥夺我管辖权。当我被违法追加为第三人,庭审时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被代理审判员金毅违法越级行使副院长级权利,以第三人无资格为由剥夺。五、司法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书合议庭所署名除审判长金毅外,另二审判员章鼎臣、罗涛,至今我还不知是男还是女;是胖还是瘦。六、2008年公开阅卷后,才看到徐汇法院法官“无所不能”、狗胆包天、蝇营狗苟:毁真造假庭审笔录。第一庭1998年5月12日由汤惠根法官主审在漕河泾法庭开庭事实,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同时,也是我第一次、至今唯一一次见到汤惠根法官;而案卷沦落为同年6月8日汤惠根开庭,被告缺席。而判决书中均无此论述。

由此,我唯一住房,被拍卖抵债,成为一个无房的流浪者至今。

2010年4月,在信访无效,逼我走上了赴京上访到驻京上访至今的绝路,成为一名失业的上访者、无业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三无”者:无房、无业、无保!

2011年11月20日我在驻京上访途中,接上海徐汇法院信访办李红电话称:最高法院对我案立案再审,需递交《再审申请书》。2012年6月14日在徐汇法院郭伟清院长办公室由郭院长亲手交给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图1;附件1)。我于2013年3月14日(当面)、3月22日(电话)向上海高院申诉庭夏连军法官索要该通知书撰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图1红杠)。夏法官代表上海市高院向我证实:上海高院没有出具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并告知:“他们对口最高法院的是立案二庭。”(备有与夏法官二次交谈的录音为凭)。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图1)是徐汇法院伪造的。

我一边驻京上访,一边依法向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沪一检分民行立(2012)117号(图2)依法立案。

2012年10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立案、130余天后,出具:《不提出检察建议决定书》(图3)!此间,只约谈我一次了事;既没有听证,更没有开庭;草草收场。我唯一一次抗诉申请,竟查不了徐汇法院伪造的最高法院和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法律文书纯属世界司法界怪事,作为中国唯一国际大都市上海,蒙耻受辱,又是一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体现。

今年10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执法为民“21”条出台是 :“要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件工作事例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诞生的,不负人民群众期望的实事实干、实事求是、纠错平冤的庄严承诺和正能量传递号角,真是抓铁有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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