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母登報討為兒公道 台少盟:此例不可開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3年12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針對平面媒體頭版刊登北市敦化國中一位母親刊登半版陳情廣告,不少民間團體認為,此做法恐違反兒少法、個資法以及兩公約。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認為,利用廣告來達成對特定對象控訴之手段,這已經違反兒少之最佳利益與人權,此例一開,將造成民主人權開倒車。

葉大華指出,該母親為孩子挺身而出,盼能討回公道的心情絕對能夠理解,但是,校園霸凌事件在體制內有其處理機制,再不然應循體制外協助,例如:媒體、民間團體等都是可以選擇的方法。

她舉例,依據兒少法第69條校園霸凌(屬身心虐待)案已屬兒少保護事件,不應公開揭露相關隱私,以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尤其台灣校園每年發生數百起霸凌事件,是否只要是有錢有勢的家長就可以刊登廣告進行控訴,豈不是開民主倒車?

利用廣告討公道將影響教育單位日後處理霸凌事件的正常必要程序,以及應負之責,因此才需要建置完整的法令政策及防治網路,從制度面處理,讓霸凌事件相關當事人都能得到適當處置,負起必要責任。

此外,媒體報導時,應向主管機關要求有所回應,並探討相關制度政策的落實問題,對防治校園霸凌才有正向的改進效果。◇

(責任編輯:明芳)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