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危險」人分類 精神病罪犯恐被關押更長時間

加總理:新法律嚴控精神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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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曉青多倫多編譯報導) 總理哈珀(Stephen Harper)引用一個發生在卑詩省父親殺死自己3個孩子的可怕案例,於上週五(2月8日)宣布立法,對不為自己行為負刑事責任的暴力犯罪者,採取新的嚴格限制。

這項立法將允許法庭把不負犯罪責任的暴力犯罪人員判定為「高危險」人。這類罪犯不用正式庭審會被關押長一些時間,將不能自己離開司法機構,即使在有押送情況下離開也會更加困難。被判定為「高危險」性的人在被鑑定其精神狀態是否適合被釋放之前可能被看守長至3年,而不是以前的一年。

「省級庭審委員會將不再對法院判定的這類人批准非押送下的當天通行證,」哈珀說, 「只有法官才能改變這個判定,而且只有讓法官相信這個人不再呈現出高危險性時,才能改變這一判定。」

「目前,還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規定以警告受害者家屬,這些暴力人員將要返回社區,」哈珀表示,「這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加拿大人已經震驚地獲悉,儘管對公共安全仍然存在很大的危險,某些仍被拘留的暴力人員還是會收到非押送下的當天通行證。」

據680News報導,位於卑詩省波拿比的西蒙‧弗雷澤大學的犯罪學教授麥克阿裡斯特(David MacAlister)說,當罪犯被提交庭審委員會之前或被釋放之前,保證受害人獲知此事是有意義的。

2006年聯邦司法部的一項研究,查看了12年的數據,發現幾乎1/4的被宣布不負有犯罪責任的人在司法系統裡呆了至少10年。該研究結論說,由於數據缺失,「在審訊聽證後,不知道這些被告者的情況,是否堅持治療計劃,還是又重新參與了犯罪。」

新法律立即引起精神健康專家和倡導者的質疑,認為保守黨政府把精神病人當成應當受到懲處的罪犯,而不是需要治療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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