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雲南省委書記「消失」 涉案近100人外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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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高紫檀綜合報導)英國阿克頓爵士的一句名言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事實證明,這句名言應用在中共這一獨裁政權上完全應驗。無論中共如何自吹自擂「清正廉潔」、「為民服務」,但不可辯駁的事實是,不斷披露的官員貪腐及政府欺壓民眾事件持續挑戰民眾的心理底線。

在中共一邊迫害法輪功修煉團體、壓制維權異義人士、欺騙人民群眾的同時,中共高官們也在大肆侵吞著國家財產並轉移資產到海外。這方面值得回顧的一個經典案例是:原中共十四屆中央委員、雲南省省委書記、原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高嚴外逃案。

中共高官經典外逃案 原中共中央委員「消失」 涉案近100人外逃

2010年1月12日,中共官媒新華網一篇題為《近30年我國外逃官員達4,000人人均捲走1億元》的文章,將中共官員外逃的冰山一角有所曝光,其中高嚴就是這4,000人中的一員。這是官方正式證明了高嚴的外逃,而之前,高嚴外逃案一直被當局藏著掖著,外界僅是從外媒及傳聞中瞭解消息。

高嚴自2002年10月從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正部級任上消失,至今近10年多過去,有說他已經外逃澳大利亞,也有說外逃到了加拿大,但究竟高嚴去了哪裏,如今是活是死,沒有任何人能說清楚、給一個當然的國家說法。

據當年世界銀行《2004年世界發展報告》數據顯示,原中國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營業總收入為48,374.5百萬美元,排名美國《財富》2002年「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第60位,是中國國家當年上榜的第一企業,其英縮寫為「STATEPOWER」。這樣一個不管是從資產還是員工上來講都遠遠大於一個中型國家的企業,中共官員當然在任上貪腐是如魚得水。

大陸媒體有關報導稱,身為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的高嚴,長期呆在上海,與情婦享受奢華生活,僅靠電話遙控國家電力公司的工作。而高嚴在雲南省委書記、及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任上著實撈了不少。

據說,高嚴很有「親情」,對親屬非常「照顧」。在他的「關心」下,他的七姑八姨統統殺向「錢場」。高嚴的弟弟、妹妹、女婿、舅舅、表弟和一些朋友,共在國家電力系統承攬了18個工程項目,總計涉及金額5億多元。當然,這是能查到的,查不到的也不知是多少。

2002年9月,高嚴感到風聲很緊,於是在「原國電」掌門人任上「神秘失蹤」,之前曾秘密轉移過不少資產。

高嚴能夠逃脫中共當時的嚴密控制,不能不說是早有準備。2008年10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官網發佈了一則懸賞20萬通緝高嚴的信息,通緝照片、年齡等信息與高嚴相符,通緝信息顯示,高嚴擁有「高嚴」、「高慶林」和「張傳偉」等至少3個不同名字的身份證,4本中國護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證。

《縱覽中國》披露,除高嚴之外,還有高銘(高嚴之弟),1954年1月6日生,1999年移民加拿大溫哥華;陳興銘(曾是高嚴屬下),1949年11月25日生,國家電力公司財務公司總裁,吉林人,已移居洛杉磯;王媛(高嚴兒媳),已移居加拿大多倫多。高嚴案,涉及近100人外逃海外。

中共官員對中共無信心 撈一把就走

中共官員們早就對中共沒有信心,撈一把就走的心態相當普遍。據中國社科院的調研資料披露: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黨政官員人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近年,由官方媒體曝光的腐敗分子外逃或將資金轉移境外的典型個案不勝枚舉。這些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於北美、澳大利亞、東南亞一些地區。

具體來說,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一些無法得到直接去西方發達國家證件的,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的小國,伺機過渡。

中共央行研究:貪官轉移資產至境外主要有八種方式

2011年6月14日,中共央行網站首次刊發《中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報告,報告分析,中共貪官向境外轉移資產主要有八種方式:

1)用現金走私來轉移。主要是通過腐敗分子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普遍,費用低廉,但同時可走私的數額非常有限,風險也比較大;此外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名義存入銀行戶頭。這種方式雖然手續比較麻煩而且還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的費用,但風險較小,很難追查。

2)替代性匯款體系在中國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其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利用此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進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轉移其黑錢等等。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發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腐敗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這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腐敗分子並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8)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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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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