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一囚犯改寫美司法史 確立公共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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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東光編譯報導)如果你沒有聽過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的故事,那可能就需要去看一部在學校播放的電影,這位無名小卒在50年前徹底改變了美國的司法體系,他捍衛了每個被起訴的罪犯應獲得州政府提供公共辯護律師的權利。

NBC新聞網報導,1963年3月18日,在一場「吉迪恩對溫賴特」(Gideon vs. Wainwright)的訴訟中,美國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各州應給予那些請不起律師的重罪犯提供法律諮詢,因他們接受了一位有前科、教育程度不高的佛州賭徒的手寫上訴書。

自1938年以來,聯邦法院已被要求為因重罪被起訴的貧困被告提供辯護律師。但在之後的25年中,最高法院並未將這一法律落實在州級法院,因為州級法院一般有權決定如何確保非死刑犯能獲得公平的審判。

當時的美國總檢察長羅伯特•肯尼迪(Robert Kennedy)在波士頓的一場演說中表示:「如果一個不起眼的佛州囚犯吉迪恩沒有在監獄裡坐著用鉛筆和紙寫了一封信給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沒有在每天必須收到的大量包裹中,不厭其煩地看這封粗糙請願信中的有力陳述,龐大的美國法律機器將不受干擾地運作。」

「但吉迪恩真的寫了那封信,法院也真的審視了他的案子。在一位合格的辯護律師協助下,他的罪名不成立,他因未犯的罪行而坐監兩年後被釋放了。然後,整個法律史的教材被更改了。就我所知,很少案例能像這個案子一樣展現出民主原則的動態演變。」

1961年6月3日,在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一個撞球室約5美元和一些啤酒和蘇打水被竊之後,當時50歲的吉迪恩被捕,由於主審法官拒絕他懇請公共律師的請求,吉迪恩在當年8月4日被判處5年徒刑,罪名是蓄意打破和潛入竊盜。

在入獄期間,吉迪恩研讀法條,然後他確信根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提供公共辯護律師是聯邦政府的規定。吉迪恩首先尋求聯邦調查局(FBI)的幫助,然後再詢問佛州最高法院,並在律師獄友瑟夫•皮爾的幫助下,在1962年1月郵寄一個手寫的5頁請願書給美國最高法院,後者同意審理他的上訴。

五個月後,吉迪恩在一位法院指派的律師陪同下被重審,新的法官在僅僅一個小時的審議後就宣判他無罪獲釋。直到1972年死亡之前,吉迪恩都沒再犯過案。

1961年時任佛州助理總檢察長的布魯斯•雅各(Bruce Jacob)在2003年吉迪恩請願案40週年時於《斯泰森大學法律評論》中寫道,「我們希望……,新規定將不溯及既往,因為我們不希望這樣的決定導致各州監獄中無律師情況下被定罪的囚犯大量被釋放。」

根據佛州資料顯示,在吉迪恩獲釋之後,佛州超過4,000名囚犯被重審或獲釋。雅各在2003年的法律評論文章中寫道,雖然當時他代表佛州在最高法院辯護該州的立場,而且他輸了,但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決定。

現在,根據全美州法院中心資料,美國有47個州都設有公共辯護律師辦公室。《追蹤吉迪恩》一書作者胡珀特(Karen Houppert)認為,即使這些辦公室不總是太有效率,但他們卻是吉迪恩留下的巨大遺產。

她說:「讀過吉迪恩寫的信後讓人不可思議地感動,他的論點正確且誠懇。讓我感動的是他受教育很少,他的拼字錯誤百出,鉛筆寫出的筆跡也很潦草。這很不可思議,因為他是一名無名小卒。」

(責任編輯:畢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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