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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猶他州新法 准死囚捐器官

2013-04-14 21:13 中港台時間|04-14 21: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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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紐約14日綜合外電報導)猶他州創美國各州先例,州長赫柏特(Gary R. Herbert)3月28日簽署一項新法,允許死刑犯在內的受刑人可捐贈器官。此舉引發有關死刑犯捐贈器官的爭議。

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新聞網報導,在此之前,多數州只有在嚴格條件下才會允許在獄中過世的受刑人捐贈器官,沒有一州許可死刑犯捐贈器官。

受刑人捐贈器官牽涉是否強迫的倫理議題,還有許多實際障礙,包括患病率高、很難即時摘取器官及執行死刑方式可能使器官無法使用等。

這項法案的提案人猶他州共和黨籍眾議員艾里亞森(Steve Eliason)說,自己會提案是因為看到殺人犯賈德納(Ronnie Lee Gardner)2010年在行刑前想捐獻器官未果。

他說:「這是令人何其失望的一件事,有人可能想以某種方式補過贖罪卻不成。這浪費了有可能幫助他人的良好器官。」

艾里亞森去年就提案,今年獲無異議通過。

猶他州矯正局(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發言人蓋爾克(Steve Gehrke)說,該局現已開始允許受刑人自願填寫器官捐贈卡。

負責猶他州器官捐贈事宜的「山區捐贈者組織」(Intermountain Donor Services),現在已開始接收自願捐贈器官的受刑人資料。

山區捐贈者組織發言人麥唐納(Alex McDonald)說,受刑人成為器官捐贈者的機率很低,只有1%到2%的(獄中)過世者捐贈器官。

移植專家說,每位器官捐贈人最多能挽救8條命,組織捐贈者則能協助5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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