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寧】「人才」成量刑條件 挑戰憲法夢?

【大紀元2013年05月06日訊】5月4日,大陸媒體報導了這樣一則消息:因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折合人民幣40萬餘元)侵吞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而其判緩刑的理由卻是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這樣的理由站得住腳嗎?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說辯護律師以其自首、犯罪未遂、贓款全部追繳以及他是鐵路系統的專家人才、貢獻較大等為其辯護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公訴機關在指控時已認定其構成貪污罪,但卻稱「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希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卻讓人匪夷所思。身為公訴機關,難道公訴人不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令人沮喪的是,以此「人才」為藉口的判例並非首次出現。2011年3月5日,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因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的嚴重後果。南昌法院一審判處其交通肇事罪三年,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理由是「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示,認為對其適用緩刑更為適宜,故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中共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說,至少在成文的法律面前,是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就沒有甚麼「人才」和「非人才」之說。給予李汝軍、廖為明緩刑,對於那些犯了同樣罪行的「非人才」來說,何來公平可言?如此判決又如何讓老百姓信服?法律的權威性如何不遭到質疑?

在筆者看來,一個真正依法治國的國家,「人才」絕對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更沒有甚麼「情理審判」。比如,在美國,罪犯是否是官員或者人才,對法官而言並沒有甚麼區別。有時,法官還會對官員格外重判,因為他們辜負了民眾對他們的信任。

然而,這樣的判決在中國實實在在發生了,它再一次告訴我們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再一次讓我們確信中共的法律不過是走走過場,很可能背後有甚麼不為我們所知的貓膩。因為根據中共刑法,職務侵佔罪在10萬到50萬之間的,量刑可在5至7年。可李汝軍不僅僅只是判了3年,而且還是緩刑,難道是為了不牽扯出某些更重要的人物和事件?還是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據外媒報導,李汝軍也捲入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其中內幕究竟如何,很值得探究。

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李汝軍一案判決是在習近平上台後提出「憲法夢」之後,而判決明顯有違習所言的要「依法治國」,是在挑戰憲法夢。難不成習近平正面臨的也是上邊有令下邊拒絕執行的困境?畢竟在一黨專制下浸染多年的司法界上上下下早已知曉,沒有司法獨立,沒有獨立輿論監督的依法治國不過是水中月,鏡中花,而依法治國損害的卻是官員的根本利益,因此惟有選擇依舊我行我素。看來,如何實現憲法夢的確是個頭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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