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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庭錄音限制 台個資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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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民間司改會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等團體今天到司法院抗議聲請法庭錄音限制。司法院回應,涉人格權保障,屬個資法規範。

司法院去年12月公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須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才能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民間司改會及律師公會全聯會等團體認為如此將侵犯人民的訴訟權,呼籲司法院應即刻廢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妥速研擬法庭錄音的利用與保存方法。

司法院表示,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錄音資料,涉及人格權的保障,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對象,於2012年12月召開座談會,並參酌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議紀錄、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及行政程序法但書規定後,才於去年10月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司法院說,法庭錄音的目的是為輔助筆錄制作,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若因爭執筆錄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所出入,而有聽取錄音內容必要時,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民事閱卷規則等均有相關規定可適用,並不影響人民訴訟權、律師辯護權及代理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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