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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網路型錄業者 7/1個資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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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7日電)台灣經濟部與法務部日前公告,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的公司行號),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自7月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經濟部商業司長葉雲龍下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舉凡網路商城或以型錄方式零售商品的公司行號,都將自7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確保消費者個人隱私不外洩。

經濟部官員說,雖然以型錄方式零售商品,可能不涉及電腦,但只要大量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與蒐集個人資料有關,就納入法律規範範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非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等,不得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若違反規定,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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