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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法庭录音限制 台个资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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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9日电)民间司改会及律师公会全联会等团体今天到司法院抗议声请法庭录音限制。司法院回应,涉人格权保障,属个资法规范。

司法院去年12月公布“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规定须所有开庭在场陈述人书面同意,才能声请法庭录音光碟;民间司改会及律师公会全联会等团体认为如此将侵犯人民的诉讼权,呼吁司法院应即刻废除“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妥速研拟法庭录音的利用与保存方法。

司法院表示,法庭录音内容含有所有参与法庭活动者的录音资料,涉及人格权的保障,并属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范的对象,于2012年12月召开座谈会,并参酌台湾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议纪录、最高法院民事庭会议决议等实务见解及行政程序法但书规定后,才于去年10月修正发布“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

司法院说,法庭录音的目的是为辅助笔录制作,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若因争执笔录的记载与法庭实际进行情形有所出入,而有听取录音内容必要时,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民事阅卷规则等均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并不影响人民诉讼权、律师辩护权及代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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