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招:「兩難情形」變「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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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岳洛杉磯報導)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2014年稅率高達40%,父母既想將資產轉給後代,又不想繳過多的稅,有什麼合法的解決方法?亞美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傅晶晶律師(Jennifer Fu)表示,通過成立信託或家庭有限合夥公司等方式可以完美解決這類難題。

問題一:家長計劃將資產轉給後代,但又對其不放心。擁有企業的家長年齡已經比較大了,準備將企業移交給子女,但是對其能力、經驗或婚姻狀況不放心,怕子女一旦實際掌權後把家業「敗掉」,所以希望有一種方法,既能夠把資產過渡給子女,又能仍由自己擁有對企業的掌控權。如何操作?

傅晶晶表示,成立家庭有限合夥公司(FLP),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具體操作是,把房地產、公司資產、其它投資或股票等資產放入這個家庭有限合夥公司,合夥人是父母和孩子。父母保留2%的資產額(舉例),但身份是一般合夥人 (General Partner),給子女擁有98%的資產額,但子女的身份是有限合夥人 (Limited Partner),後者沒有與決策相關的重要權力,如買賣公司資產、簽署大金額合約等。這些業務決策必須由父母簽字才可生效,所以控制權仍然掌握在父母手中。但在有生之年,把資產逐漸轉移給了小孩,起到了很好的避稅效果。

問題二:合夥制公司,一位合夥人意外身亡。美國存在大量的合夥公司,特別像專業人士,如律師、牙醫等,合夥成立一個公司,各自享有一定股份。合夥人之一發生意外去世了,一方面,因為變故,公司的業務是否受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去世合夥人是其家庭的頂樑柱,在去世後,其家人沒有繼承其事業的資質,沒有了生活來源,生活勢必受影響。如何解決?

傅晶晶表示,合夥人之間簽訂互買保險協議(Cross-Purchase Buy-Sell Agreements)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當一方去世後,他/她生前的股份必須賣給在世的合夥人,而後者也必須買下已逝合夥人的股份,購買資金來自於人壽保險理賠,這樣,既保障了公司「照舊」運營,又給了已逝合夥人的家人合理的資金補償。

問題三:害怕全球資產課稅,所以不想擁有美國身份,但是在美國有房產等資產。2014年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遺產稅免稅額為534萬元,而外國人的免稅額只有6萬元,因為房產是在美國境內的有形資產,超出免稅額(6萬)以外的部分要繳40%的遺產稅,而且要受益人在9個月內以現金(存款)支付。如何是好?

傅晶晶表示,此種情形可以在生前設立不可撤消的人壽保險信託(ILIT),特別是當夫妻只有一方是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時,可以更好利用534萬元的免稅額,即使有遺產稅,也可以利用人壽保險理賠支付稅金。◇

責任編輯: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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