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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冒政府名義詐欺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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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犯案,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準詐欺罪行為客體年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從現行20歲降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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