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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冒政府名义诈欺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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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名义犯案,最重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对准诈欺罪行为客体年龄,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从现行20岁降为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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