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化學物品民事攻擊適用州法律

【大紀元2014年06月12日訊】(紐約編譯報導)丈夫有外遇,妻子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報復插足者,檢方慾根據《化學武器法案》提出指控,該法案是為了執行《化學武器公約》而制定的。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化學武器法案》適用的是化學戰爭、恐怖活動,而不是本地社區發生的攻擊。邦德一案應以當地社區犯罪,依本地法律處理。

為了執行《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簡稱「化學武器公約」),國會出台了《1998年化學武器公約執行法案》(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8,下稱《化學武器法案》)。《化學武器法案》第229條「禁止任何人擁有或使用化學武器」。根據法案,「化學武器」是指「有毒的化學物品及其成份,除非用於非本法禁止使用的用途」。其中有毒的化學品是指可以導致人或動物死亡、暫時失去行為能力或者造成永久傷害的。法律沒有禁止使用的用途包括:工業用途、農業用途、研究、醫學或治療等行為。

上訴人邦德(Carol Anne Bond)的丈夫和海尼斯(Myrlinda Haynes)有婚外情,為了報復對方,邦德在海尼斯的車上、郵箱和門把上噴上了兩種有毒的化學物品,但這一報復行動沒有成功,海尼斯只受了一次輕微的燒傷,用水沖了以後就沒事了。聯邦檢察官指控邦德違反了《化學武器法案》第229條等法律。邦德提出動議解除第229條指控,認為《化學武器法案》違反了第十修正案,第十修正案的內容為「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聯邦地區法庭否定了這一動議後,邦德認了罪,但保留上訴的權利。聯邦第三巡迴法庭拒絕了邦德的上訴,後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駁回後第三巡迴法庭再次否定了《化學武器法案》違反第十修正案的說法,邦德再次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裁定《化學武器法案》是否適用邦德的案件,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1)通常來說,如果有其他可行的辦法,最高法院儘量避免討論是否合憲的問題。所以法庭討論的重點是《化學武器法案》第229條是否適用邦德的情況。2)最高法院也不想去解釋化學武器公約的內容,因為該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可根據自己憲法的內容來執行公約」。3)根據對化學武器的定義,不能無限制地擴展它的定義,化學武器公約針對的是化學戰爭、恐怖活動,而不是本地社區發生的攻擊。所以從這點上看,法庭應當把本地社區發生的攻擊當作本地犯罪來處理。

所以,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邦德的情況不能適用《化學武器法案》第229條。但是,這並不表示邦德就可以脫罪,聯邦法庭說:「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就足以指控邦德的攻擊行為」。在聯邦最高法院在意見中,大法官指出:「全球阻止化學戰爭的努力,不應該要求聯邦政府去管櫥櫃裡的事情。」

案件名:邦德訴美國(Bond v. United States)

案件編號:No. 12-158,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6月2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