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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搞錯對像 警察致命武力傷人

聯邦最高法院上演「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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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17日訊】(紐約編譯報導)警察在把當事人的車牌號輸入電腦系統時,弄錯了車牌號,無辜的人成了警察眼裡的「偷車賊」,其中一名當事人中槍,肺被打爛、子彈穿入肝臟。不可思議的是,地區法院和第五巡迴法庭都判警察無罪,原因是法庭主要使用了有利於警察的證據,或直接以警察的證言作為證據。聯邦最高法院當了一回「包青天」,將案件發回重審,要求下級法院考慮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

「我抓到了偷車賊」

2009年新年前夜(2008年12月31日)早上2點左右,愛德華(John Edwards)警官在德克薩斯州百利(Bellaire)巡邏時,看到托南(Tolan)和庫柏(Anthony Cooper)開著一輛黑色尼桑SUV在街道上急轉後停下了,托南和庫柏是叔侄。托南的車牌號是696BGK,愛德華把車牌輸入電腦查詢時,將車牌號輸錯,寫成了695BGK。巧合的是,695BGK這輛車已經報偷,而且和托南的車型號和顏色都相同,愛德華很自然把托南當成了偷車的人。因為輸入的車牌號與被偷車一樣,愛德華所使用的電腦會自動轉發信息給其他警員,表示愛德華發現了一輛被偷的車。

警察朝無辜當事人開三槍

愛德華掏出槍,讓托南和庫柏趴在地下,並聲明他們偷了車。庫柏表示「不對」,托南也說「這是我的車」。托南的父母聽到聲音以後也出來了,為了避免事件升級,托南的父親讓托南和庫柏趴下,讓他們不要吱聲。然後托南的父親告訴愛德華他們是一家人,而托南的母親則告訴警察那輛尼桑車是自己家的,從來沒有犯過罪。在托南和庫柏趴在地上的時候,後援也到了,其中包括警長科頓(Jeffrey Cotton)。托南的母親再解釋了一遍說車和房子都是自己家的,不是偷的。科頓沒有理會,讓托南的母親面朝垃圾門站著,托南的母親問科頓:「你是在耍我嗎?我在這裡生活了15年了,還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雙方對於這一部份事實沒有爭議,但對於此後發生的事情存在不同的證詞:1)科頓是如何對待托南的母親的。科南和他的母親都證明科頓將科南的母親撞在垃圾門上,因為用力很大,導致托南的母親摔在地上。而科頓則表示自己在用手抓著托南母親時,托南的母親試圖掙開並讓科頓把手拿開。不過,托南一方提供了照片,上面顯示托南的母親手上留下了青瘀。2)托南的動作。警方說托南已經站起來了,而托南則表示自己是起身了,但還跪在地上。托南在離警察15-20尺的地方喊「把你的手從我媽身上拿開」。然後科頓撥槍朝托南開了三槍,其中一顆子彈擊中托南,打爛了托南的右肺並刺入肝臟,在開槍之前,科頓沒有開槍警告。托南保住了命,但是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沒有辦法繼續自己的職業棒球生涯,並且每天都要遭受身體上的痛苦。

申冤無門 高院成「包青天」

2009年5月,庫柏、托南和他的父母在聯邦德克薩斯南區法庭提起上訴,指控科頓使用過度暴力,違反第四修正案。地區法庭接受了科頓的提議,做出有利於科頓的簡易裁決,認為科頓沒有違反第四修正案,因為他有豁免權,而且科頓使用暴力並沒有「不合理」。聯邦第五巡迴法庭認可了地區法庭的裁決,但基於不同的理由,巡迴法庭拒絕裁決科頓是否違反第四修正案,但指出「即使科頓違反的第四修正案,也有權享受豁免,因為他沒有侵犯任何明顯的權利」。第五巡迴法庭認為,托南的母親不願意按警察的指示保持安靜和冷靜,同時托南的行為已經「對執法官員的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威脅」。而且,第五巡迴法庭認為「科南打算要干預警察執法」,聯邦最高法院在分析中指出,這一判斷並不是基於事實,而是根據「據稱」的內容。第五巡迴法庭拒絕對托南案進行全院會審,只舉行了3名法官參加的重新聽證。其中丹尼斯(Dennis)法官提交了不同意見,認為法官沒有從托南的角度考慮證據,而是從警察科頓的角度來分析所有的證據,認為托南對科頓造成了直接、嚴重的威脅。

案件由聯邦最高法院發佈調卷令進行審理,最高法院認為,第五巡迴法庭在審理案件時過分倚重於警察的證據,而沒有對托南提供的證據進行充分的採納,所以造成了權衡證據時的偏差。聯邦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並要求下級法院重新權衡有利於托南的證據。

案件名:托南訴科頓(Robert R. Tolan v. Jeffrey Wayne Cotton)
案件編號:No. 13-551,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5月5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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