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官斷政庇案有「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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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0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邵建輝訴穆卡塞(Jian Hui Shao v. Mukasey)的案件,也是三案並裁,應訴人穆卡塞是前任美國司法部長。在邵建輝案中,三位當事人均有超過1個孩子,有的孩子在中國,有的在美國,以強制墮胎的名義申請政治庇護。根據移民上訴局的建議,對於中國的一胎化政治庇護,不能一概拒絕,也不能一概批准,要根據個案裁定。

以邵建輝的個案為例,邵建輝在2002年2月持假證件入境美國被抓,後提出申請政治庇護。遭到移民法官拒絕後,邵建輝上訴到移民上訴局,上訴局也否決了他的上訴,但是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移民法官裁決邵建輝缺乏誠信沒有充分的依據,所以把案件駁回移民上訴局重審,移民上訴局再次否決邵建輝的申請以後,邵建輝第二次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這一次第二巡迴法庭否決了邵建輝的上訴。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局使用了三步證據分析(three-step evidentiary analysis)的方法對邵建輝案涉及的三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了分析,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移民上訴局使用的方法中沒有任何錯誤,所以拒絕了邵建輝的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沒有說明「三步證據分析」的具體內容,但是根據移民上訴局對邵建輝一案的裁決(24 I&N Dec. 196),移民局提到移民法官拒絕邵建輝政治庇護申請的原因:1)移民法官認為邵建輝不可信。2)邵建輝此前沒有因為抗拒中國的強制墮胎政策受到迫害。3)邵建輝沒有證明自己面臨將會受到迫害的恐懼。據此判斷,「三步證據分析」可能包括:當事人可信、此前受到迫害、存在將面臨迫害的恐懼。

案件名及編號:
邵建輝訴穆卡塞(Jian Hui Shao v. Mukasey),No. 07-2689-ag
時繼文訴穆卡塞(Ji Wen Shi v. Mukasey),No. 07-2666-ag
郭蕭雲(Show Yung Guo v. Mukasey),No. 07-3415-ag(L)/No. 08-1091-ag(Con)
第二巡迴法庭2008年10月10日裁決。

高泰律師點評

資深移民律師高泰先生,曾代表多位華人在多個聯邦巡迴法庭贏得一胎化政庇上訴案件。(張學慧/大紀元)

這是對中國強制墮胎政治庇護的系列不公平裁決中的一個,很顯然,法庭沒有仔細評估相關的證據就否決了上訴,法庭考慮更多的是政策,而不是基於法理的討論。在第九巡迴法庭對趙艷蓉一案的裁決中,移民上訴局的裁決被否決,原因就是移民上訴局沒有仔細評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我將為本案的當事人之一提起上訴,請第二巡迴法庭重新考慮。如果必要的話,我也打算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通常情況下,聯邦最高法院不會受理上訴,尤其是移民案件的上訴,但是由於各個巡迴法庭之間存在不同的意見,聯邦最高法院有可能受理這一案件。自從第二巡迴法庭在2008年對邵建輝的上訴做出不利裁決以後,第三、四、七、九巡迴法庭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裁決,基於這一點,聯邦最高法院是有可能受理本案的。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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