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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罰款成為迫害條件: 足以威脅生命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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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9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福建長樂人陳秀玲申請重開案件被拒,原因是沒有能夠提供此前無法獲得的重要證據。在第八巡迴法庭的裁決中,有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只有當罰款嚴重到威脅當事人的生命和自由時,才可以視為經濟迫害。

陳秀玲是福建長樂人,2001年1月3日偷渡入境,2001年7月29日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她最早以在中國遭受強制墮胎為名申請庇護,2005年她撤回原來的申請,並修改政治庇護理由如下:因為自己在美國已經有了3個兒子,她擔心回中國會遭受非自願的墮胎,而且會帶來經濟上的迫害(罰款)。陳的申請被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局拒絕,第七巡迴法庭要求移民法官根據福建省的情況作出判斷,陳回國是否會面臨迫害。移民法官認為,陳的情況不會遭到強制墮胎,而且罰款也不足以構成經濟迫害。2012年5月25日,移民上訴局肯定了移民法庭的結論。

陳申請第七巡迴法庭對移民上訴局的結論進行裁決,同時提供了新的證據向移民上訴局申請翻案,兩者均被拒絕。移民上訴局認為,陳提供的證據並不是「此前不可得的」,而且部份證據不完整,所有來自中國的證據都沒有通過認證。陳再向第八巡迴法庭提起上訴,要求對移民上訴局禁止重開案件的結論進行裁決。

第八巡迴法庭駁回了陳秀玲的上訴,並認同移民上訴局的結論,而且指出經濟罰款成為迫害的條件:嚴重到足以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案件名:陳秀玲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Xiu Ling Chen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編號:No. 13-1103,聯邦第八巡迴法庭2014年5月13日公佈。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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