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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將獲更大權力

加拿大擬推終身監禁35年不得假釋法

季薇多倫多
2015-03-13 23:18 中港台時間|03-13 04: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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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季薇多倫多編譯報導)被判終身監禁的殺人重犯不得假釋?這一問題的決定權,加拿大聯邦政府有意交給陪審團。

依據加拿大聯邦政府週三(11日)提交至國會的《生命就是生命法》(Life Means Life Act),陪審團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如果面對「殘忍」(brutal)地有計劃和蓄意殺人,儘管法律沒有界定何為「殘忍」,陪審團將就「被判終身監禁的殺人犯是否不得假釋」問題作出決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陪審團將被要求回答,是否希望向法官提出一種不具約束力的建議:犯人應判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據《環球郵報》報導,司法部長麥凱(Peter MacKay)表示,如果法官接受該建議,就意味著犯人不可能獲得自由,即使在35年後上訴至聯邦公共安全部長,除非患有絕症或有其他人道主義理由。他說,這意味著犯人要在監獄度過餘生。不過,該法案寫明,犯人在服刑35年後,如果被認為量刑的「根本宗旨」已經達成,該犯人可能獲釋。

麥凱表示,該法案旨在保護加拿大人免受慣犯侵擾,譴責嚴重犯罪,使受害者遠離一次次的假釋聽證會。他還表示,該法案將主要針對按照現行法規不予釋放的犯人,因為國家假釋委員會認為他們太危險。他說,他不知道有多少獲釋的兇手又再次行凶。

如果該法得以實施,將是1976年死刑廢除後,量刑方面的最大一次變動。依據目前的法規,一級謀殺犯被判無期徒刑,22年後才有機會申請日間假釋,25年後才能申請全日假釋。但是依據新法,對於殘忍的兇手,殺害警員或懲教人員的,在性侵、恐怖主義罪行或綁架當中殺了人等,案犯將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對於不是特別殘忍的有計劃和蓄意謀殺,法官擁有裁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自由裁量權。

該法還將適用於一些二級謀殺案,前提是如果兇手此前被裁定犯了謀殺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目前針對二級謀殺,收到陪審團的不具約束力的建議後,法官可裁定罪犯能夠在10至25年後獲得假釋。

而該法案將可能取消有人監護請假,除非出於醫療原因或有法院聽證會或35年過後。任何無人監護請假將不被接受。目前,除了那些在最高安全等級監獄服刑的犯人,其他無期徒刑犯,可以以各種理由(包括工作)請假,作為逐步獲釋的一個跳板。

責任編輯:滕冬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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