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奇:中國警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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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18日訊】區伯事件還沒有完全明朗,徐純合事件又牽動了全國人的神經,雖然央視兩次背書,但不能平息人們的輿論和憂慮。聶樹斌案件有多少人費心思考、多少人徹夜難眠。呼格案的平反並沒有帶動司法的實質進步,冤案不斷再考驗著人民承受力。

念斌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等雖然平反,但很難揮去人們的傷痛。

從唱紅打黑的世界著名英雄王立軍投奔美國領事館,到曾任公安部長的周永康洩露機密、搞非組織活動,到多才多藝內蒙古原公安廳長兼政協副主席的某某持槍殺人,還有705事件等等震驚中外的事件都指向作為維護公共安全的現代組織:中國警察。

警察第一要務是維護社會治安、第二要務是偵破刑事案件。每個個人的安全和社會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都與警察息息相關。

小到夫妻吵架、家庭暴力、街邊謾駡、言語威脅、打架、大至殺人越貨,國家領導的安全,處處需要警察。警察作為、不作為、亂作為,警察的一言一行都關乎社會的穩定與安全。埃及的顏色革命就是一件小事而引發。

警察是否及時出警、公正嚴格執法,規範使用械具都牽動著每個人的神經和社會穩定、國家安全。

中國的警察辛辛苦苦為什麼如此被詬病,甚至引起部分人仇恨,根源在於定位不明。

幾乎所有制定憲法的國家都規定,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即主權在民原則。各級政府都為人民服務,作為代表政府權力的代表警察也一定應當為人民服務!

但誰是人民,沒有清楚的概念,結果是每一個不完美的個人隨時成為人民的敵人。在國家優先個人、集體優先個體的思維下,個人權利的保護推到很次要位置:警察第一維護國家安全、第二維護社會穩定、第三維護全體人民利益、第四維護個人權利。在個人權利與國家、社會、人民整體利益衝突時,個人權利首先要犧牲。而警察本身因為肩負前三個責任,一旦與個人利益、甚至部分人利益衝突時,首先要維護的是警察利益,因為沒有警察的穩定,國家、社會、整體人民就岌岌可危。

但國家、社會、整體人民只是抽象的概念,只有高層才能代表,才能站在國家、社會、人民利益上說話,

所以中國警察的第一要務就是服從各級官員的指示!實際上演變成為為各級官員服務、為領導開道、迎來送往、維護領導的安全和尊嚴。無論出現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何處理,只要領導有指示,首先要服從,而不是作為執法者依照《警察法》《治安法》《刑訴法》服從法律。

因為沒有足夠的監督,各級官員多數又為了自己的提升、保官、名聲、安全,謀取個人經濟利益在執政,警察也就在很多時候變成私人的奴僕。

而無論治安還是刑事案件都涉及到具體的個人利益的保護,隨著個人的獨立,和自我意識的覺醒,作為日益把個人利益至上的每個人與警察的衝突變成必然。

一方面,警察截訪、參與拆遷、護路,處理從老人迷路到街邊口角到每一個事故和突發事件都忙的精疲力竭。另一方面,在保護個人權利方面總是動輒得咎,不行動不行、慢了不行、現場使用械具不行,使用不當也不行。警察好多警察覺得憋屈、不受尊重、沒有尊嚴。

而百姓,普通人看到的是警察不作為、亂作為。因為警察公正執法,服務是理所應當,總是被人忽視。而一旦亂作為就迅速引起公憤。

各級也知道警察的辛苦,所以不斷提高警察的地位,到周永康時期,警察地位尤其是公安部門的地位已經頂了天。結果是重慶的文革式打黑除惡,無人監督。周永康及其家族斂財肆無忌憚。

警察累、警察苦,就是人民不滿足,因為組成人民的個人老被犧牲,沒有足夠的保護。

要改變現狀,只有認識到人民就是每一個個人,人民主權必須變為每一個個人主權。警察首先是服從法律,維護個人的權利和尊嚴,才能化解仇恨!

也只有把國家主權分解為個人主權,讓個人主權成為國家主權的真來源,才能有真國家、真社會、真人民!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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