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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洩法庭影音紀錄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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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洩漏法庭錄音、錄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輔助筆錄製作,並兼顧訴訟當事人權益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者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影者,審判長得命消除錄音、影內容。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持有法庭錄音、影內容者,就所取得的錄音、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規定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至於藐視法庭,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提高罰金,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者,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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