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湖北遍地是鬼,徐崇陽講自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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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28日訊】按邏輯武漢市司法局和江漢區司法局履行職能,依法撤銷下級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武漢市人民政府越級行文:撤銷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後成立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邏輯程序錯誤。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在49年以後就有。政府邏輯程序違法,導致我的被虛構假公證所害。落馬的原湖北省政法委書記吳永文陰魂未散,湖北司法長期作假。今徐崇陽申請行政賠償,等待的很可能就是不賠償。

2016年1月26日

行政賠償申請書

申 請 人:徐崇陽,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20104195808302733

被 申 請 人: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 :萬勇;職務:市長。
第三人:湖北省武漢市司法局 郵編:420100
第三人: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
第三人:武漢市江漢區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澤剛;職務:局長。
第三人:武漢市中星公證處 法定代表人:田建春;職務:主任。(註:說明原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在2009年前所發生的工作業務全部移交給武漢市中星公證處)

請求事項

1、申請行政賠償申請人虛假公證房屋款人民幣20000000.0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3、賠償申請人務工費按照李克強總理工作報告工人工資每月收入人民幣9800元計算:按11年計算9800×12月×11年=1293600元;
4、為維權上訪租房費:每月人民幣5000元×12月×11=660000元;
5、為維權上訪交通費:每年人民幣5萬元;
6、為維權上訪導致養老保險五金未繳納,每年按5萬元計算×11年=55萬元;
7、為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對申請人在媒體賠禮道歉;
8、支付申請人精神撫恤金每年5萬元×11=55萬元;
9、身體健康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人口計算賠償申請人人民幣13億元。

事實及理由

2015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漢市原江漢區公證處偽造了一份公證書,公證書內容為申請人放棄對母親遺產的繼承權,該公證中的書面聲明書寫於2005年5月15日【附:證據3】,但該聲明不是申請人親筆書寫,(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該公證書公證員鄭繼軍,查被繼承人楊遠華於2005年2月17日在住地死亡【附:證據4(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但公安部門出據的證明楊遠華死亡於2005年2月19日【附:證據5】。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改革司法公證體制的通知》(武編【2007】22號)精神撤銷區公證處,原核定的9名政法專項編製,其中三名調劑到區司法局機關(上述司法局編製中已含):另6名由區編委會收回。被申請人撤銷了原武漢市原漢江區公證處。成立武漢市司法局,程序錯誤。公證書與死亡證明有誤差。原告父親徐作斌和母親楊遠華共有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一棟(建築面積568.04平方米)、分攤佔地面積122.72平方米),母親楊遠華2005年2月19日去世,生前無遺囑。2013年原告發現,2005年5月24日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做出法定繼承《公證書》【(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該公證書出證說我和其他第三人全部放棄上述遺產房屋繼承權,全部由被告一人繼承。

事實是原告根本沒有去過該公證處、沒有簽署過沒有公證書農存的我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沒有委託任何人簽名或提交這樣的文書,該放棄聲明以我的名義的簽名不是本人所寫,是偽造的。該聲明上沒有我按的手印,公證卷宗裡沒有我簽名時的錄像或照片、沒有我公證的筆錄,違反公證程序規則關於公證程序的規定。總之,放棄繼承權聲明虛假,不是我的行為更不是我的意思表示,公證程序嚴重違法法規,公證機關和被告徐崇均惡意串通損害我的合法繼承權。因無遺囑,楊遠華的遺產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該房屋為父母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父親徐作斌所有。另一半母親遺產,由父親徐作斌和6個子女共有(爺爺奶奶去世)、平均分配,每人應分得7/1。由於作為繼承人的被告徐崇均偽造原告簽名侵佔原告應分得的遺產份額,手段卑劣,存在重大過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可以不分配遺產,故原告認為應當不分配給被告徐崇均遺產,按照6個繼承人平均分配,原告分得遺產6/1即568.04平方米÷2÷6人=47.34建築平方米。經瞭解楊遠華的遺產房屋已經拆遷原房屋不存在,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繼承遺產的房屋位於漢口區火車站附近,一手商品房每平方現市場價格為13000-18000萬元,按照每平方米18000元計算,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224720元。另外有120平方米是企業用房每平方米7萬元應賠償8400000元。按照人民銀行規定賠償復利復息。申請人是僑民,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做出的地方法律規定,僑民增加30%,虛假製作假公證參與人徐崇均,按法律規定制假者無繼承權,還有承擔刑事欺詐責任,作偽證的均無繼承權,並承擔偽證刑事責任。

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明知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不是原告簽字,沒有委託他人代辦,也無攝像、拍照、筆錄等法定程序證明,仍然做出我放棄繼承的虛假公證,和被告惡意串通對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應當對被告的上述義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2010年被被告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撤銷,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當由其承擔,故列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為被告。過去徐作斌、徐崇漢在各種調查中出示虛假偽證,特別是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鄂江漢民一初字00744號【附:證據7】,法官程序違法超期不下判決書。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申訴人徐崇陽依法向法庭提出民事審判程序,發現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先刑事後民事,而法院法官違法,不依照法律辦案。故此,申訴人提出民事撤訴,故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判決支持訴訟請求。

此 致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徐崇陽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湖北司法指揮親人殘殺 何時了!

司法局長受賄辦假公證11年,共產黨官員可以把親情破壞掉,讓親屬之間互相殘殺。徐崇陽常年遊走、奔波公證處、法院、司法局、檢察院、市區政府之間,得到是政府各部門推諉扯皮、不作為。今又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待徐崇陽的結果可以期待嗎?原湖北省政法委書記吳永文長期把持的司法系統的幽魂散了嗎?依法治國何時實現?內容詳見報案書。

2015年1月27日

報 案 書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

請依法立案查處並追究徐崇鈞及相關人員偽造公文、行賄、受賄、濫用職權、做偽證違法犯罪刑事責任,並依法賠償我的全部經濟損失。

一、報案人基本情況

徐崇陽,男,身份證號420104195808302733

二、事情的起因和經過:

1、2013年我聽說有我放棄繼承權的說法。我在2013年6月,找到江岸區司法局要求查驗此事,遭到拒絕。我在2013年6月19日到江岸區房地局查到了一份《公證書》,此《公證書》是在2005年5月24日由武漢市江漢區公證員鄭繼軍作出(2005)江民證字第737號《公證書》。其中述:「母親楊遠華去世後,母親楊遠華與父親徐作斌共有的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壹棟,徐崇陽自願放棄繼承權」。並述:母親楊遠華去世時間是2005年2月17日。實際我母親死亡時間是2005年2月19日。

2、2014年7月30日武漢市中星公證處出具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其中述:徐崇陽放棄武漢市江漢區復興村251號房屋的繼承權。(註:江漢區公證處已撤銷,其業務現歸中星公證處管理)

事實是我久居北京,我太太久居美國,我們夫婦沒有接到任何人及公證處通知我們到公證處做公證的通知,我們根本不知道此處房屋有公證之事,我們也沒有委託授權任何人代替做任何公證手續和任何文書。《公證書》中所謂「徐崇陽自願放棄繼承權」,不是我真實意思表示,根本是子虛烏有。

《放棄繼承權聲明》中,我的簽字是徐崇鈞與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同找專業人員模仿偽造出來的。在此文書中沒有我的手印。在公證過程中,沒有我放棄繼承權聲明錄音、錄像資料,沒有我在現場的照片資料及所有原始相關實物證據。

整個公證過程、《公證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收益人徐崇鈞夥同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公證員鄭繼軍共同偽造的、違法的。徐崇均親口向我狂言:他向司法局局長行賄巨額人民幣20萬元。

三、追究徐崇鈞及相關人員偽造公文的違法犯罪責任

1、徐崇鈞的違法行為

(1)偽造國家公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要件。
(2)為自己謀取利益,向公證人員行賄20萬元。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要件。

2、公證員鄭繼軍和參與公證的其他公證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 參與偽造國家公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要件。

(2)徐崇鈞向公證人員行賄20萬元,如果鄭繼軍有份,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要件。

(3)出現虛假的《公證書》,致使我的利益受到嚴重傷害,鄭繼軍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要件。

3、做偽證的人員。

參與做偽證的人員,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偽證罪】的要件。

通過欺詐手段偽造國家公文,已涉嫌偽造公文、行賄、受賄、濫用職權、做偽證等違法犯罪,本人特向貴局報案,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事實真相,追究參與此事徐崇鈞、鄭繼軍等人的違法犯罪責任,並依法賠償我的全部經濟損失,以維護法律尊嚴和我的合法權益。(註:房屋建築面積568平方米,每平米1.3萬,計價738.4萬。另外企業經營用房120平方米,每平米7萬,計價840萬,總詐騙額度計1578.4萬。)

報案人:徐崇陽
2015年1月27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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