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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以免受罰

【大紀元2016年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卻誤開為二聯式發票,是否有違反稅法相關規定?

宜蘭分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宜蘭分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