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曙光贓款購房產遭沒收 情婦羅菲叫停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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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楊一帆綜合報導)中共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被判死緩,其全部財產被沒收,其中包括其情婦羅菲名下的一套房產。北京法院發布執行通告後 ,羅菲對此叫停,但近日被駁回;要求「騰房」。

據《法制晚報》11月28日報導,張曙光因受賄4,75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2014年北京二中院對其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後,二中院開始執行。在法院要求羅菲騰房時,羅菲提起執行異議,稱該套房產是其父母為她購買,不屬於張曙光受賄所得,要求停止執行。

《法制晚報》記者28日上午獲悉,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羅菲異議申請,要求羅菲騰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自行騰房,法院將強制執行。

報導稱,2015年1月20日,北京二中院作出執行裁定,對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予以沒收,包括銀行存款和房產。

裁定書分八項兩部分,一部分是銀行存款,其中包括凍結的張曙光的全部銀行存款;張曙光妻子名下的存款和張曙光情婦羅菲名下的銀行存款。第二部分是房產,包括張曙光名下位於海淀區上河村的一套房產和地下車庫;一套位於上海市虹許路的樓房;一套位於海淀區藍靛廠南路的房產。

上述第三套房屋在案發前由羅菲居住。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發出公告,將對查封的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責令房屋所有權人及占有人於2016年1月11日前遷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將強制執行。

隨後羅菲向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涉案房屋。二中院認為羅某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2016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駁回羅菲的復議申請,維持二中院的執行裁定。

張曙光的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張曙光於2005年至2009年間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曾向某公司總裁先後3次索要錢款800萬元。其中羅菲在證言中稱,2007年,張曙光給了其280萬元,用於購買藍靛廠南路房產。張曙光在供述中也稱,自己給羅菲錢用於購買房產。

2011年2月28日,張曙光落馬;2014年10月17日被判處死緩。張曙光被控在2000年至2011年受賄4,700萬元,其部分收賄行為是透過其羅姓情婦進行。

羅菲1981年出生,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一名女高音歌手。

2013年11月7日, 羅菲被北京二中院以受賄罪開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間,羅菲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198萬餘元款物,是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

2014年11月24日,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菲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羅菲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於2015年4月2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張曙光是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心腹。媒體報導稱,張曙光包養原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一女歌手,劉志軍的情婦以兩位數計,兩人還共享俄羅斯情婦。

2011年2月12日,劉志軍被調查;2013年7月,其犯受賄和濫用職權罪被判死緩。

劉志軍被認為是江澤民一手提拔的江派核心人物。中共鐵道部曾長期為江派勢力所掌控,被稱為「半獨立王國」。#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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