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廣西兩高官分別獲刑10年和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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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古清兒報導)陸媒12月7日報導,中共湖南懷化前副市長李自成一審被判刑10年;廣西欽州市前副市長張鴻一審獲刑6年。

懷化前副市長李自成被判刑10年

陸媒12月7日報導,12月5日,中共益陽市中級法院對懷化前副市長李自成及其女兒李文楚涉嫌受賄案宣判。李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人民幣、下同);李文楚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對已追繳的李自成違法所得218萬元,李文楚違法所得36萬元,由追繳機關上繳國庫,對未足額追繳的違法所得216.15萬元繼續追繳。

經查,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擔任懷化市沅陵縣縣委書記、漵浦縣委書記、懷化市副市長等職,在沅陵縣和漵浦縣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幹部調整提拔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於2008年至2014年單獨或夥同其女兒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470.15萬元。

2015年5月22日,懷化市副市長李自成被調查;8月17日,被立案偵查;12月3日,被「雙開」;2016年3月8日,被提起公訴。

據報導,李自成的貪腐行為早在2014年11月被紀委注意。當時,多名公職人員實名向湖南省紀委反映李自成插手工程項目、借女兒婚嫁之機斂財等問題。報導稱,李自成自稱「沒有不敢幹的事兒,沒有幹不成的事兒」。

此外,據海外明慧網報導,2008年8月8日,湖南沅陵縣法輪功學員宣荷花被沅陵縣法院非法判刑4年。當時,時任沅陵縣委書記李自成及時任沅陵縣長黃澤春都被名列迫害責任人名單。

欽州市前副市長張鴻獲刑6年

2016年12月7日,玉林市中級法院對欽州前副市長張鴻「受賄案」宣判,張鴻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70萬元。

經查,2006年至2013年間,張鴻利用其擔任廣西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廣西崇左市副市長等職,為多個公司或企業在承攬項目、結算費用、獲取公路建設指標及補助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公司或者企業代表人送給的財物共計216 萬元。

2014年9月26日,張鴻被調查;12月1日,被立案審查;2015年12月9日,被提起公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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