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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務員退休法三讀 貪汙重罪沒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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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對於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因為涉貪汙案,在二審重判21年情況下,仍可照領退休金,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被判處7年以上重罪確定,將不可以再領取退休金,過去已支領者也必須全數追回。

為避免涉嫌貪瀆案的公務人員,在未遭停職或免職前,搶先申請退休或資遣,立法院2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內容,未來公務人員凡涉犯貪汙、瀆職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若要申請退休或資遣,都將不予受理。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公務人員涉貪被定罪後,必須追繳一定比例之退休金。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將剝奪50%退休金;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者,將剝奪30%退休金;若是判處1年以上2年未滿者,將剝奪20%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

不過由於最高法院21日已針對葉世文林口A7貪汙案判7年刑期定讞,因此本案將不適用新法。至於葉世文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宅等案,是否有望追回其退休金,則仍待法院判決。◇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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