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

民營電廠從未繳公積金 台經濟部:一週內檢討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右)4日表示,民營電廠是否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將在一週內檢討、釐清規定。(中央社/提供)

【大紀元2016年05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若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間電廠(IPP)盈餘超標,應繳公積金,多位立委質疑,IPP為何多年未繳交公積金?初估歷年來積欠用戶公 積金恐逾150億元,對此,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民營電廠是否適用該條例,將進一步在一週內檢討、釐清規定。至於是否追討公積金?沈榮津僅說,「該做我們就做」。

多位立委質疑《電業法》未規定,民營電廠要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提列用戶公積金,沈榮津指出,民營電廠未直接售電給民眾,加上民營電廠與台電購電契約主要依《電業法》規定,並非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沒有條文把民營公用事業分類,也未規定僅限於直接服務消費者,且《電業法》也無規定民營電廠不須繳 公積金,經濟部更沒有法源可排除民營電廠,根本是紊亂法律邏輯。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批評經濟部在為民營電廠開脫,讓電廠坐享暴利。

沈榮津回應,初步認為民營電廠不須繳交公積金,但會與法規單位討論後,與內政部交換意見,民營電廠是否應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沈榮津承諾,會於一週內釐清相關規定;至於是否追繳公積金,沈僅說:「該做的就會做。」◇

 

責任編輯: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