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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引人犯法 台Uber被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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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筠芸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15日委員會議決議,Uber廣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台灣宇博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宇博公司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賺取豐厚收入」、「時間自由」、「免加入費用,加薪週賺上萬」等語,給人印象為司機若符合加入條件、檢附所需文件並加入Uber平台,就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可以依自有車輛及時間,每週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但是,根據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6個月;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認定此是違法行為。

公平會指出,台灣宇博公司製作的廣告內容,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就可以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決議處台灣宇博公司10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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