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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三讀 台政府可強制拍賣工業閒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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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解決產業界「五缺」的問題,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者,若經公告期2年後仍未改善,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的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若再未改善將啟動強制拍賣程序。

三讀後的《產創條例》明定,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以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的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為促進新創產業發展,三讀條文規定,只要是符合一定期間設立的新創事業公司,若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又投資於新創事業達出資總額30%或3億元(取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的穿透性課稅優惠。

另外,也通過了俗稱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條款,明訂若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成立未滿2年的一家新創事業公司,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2年,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之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為300萬元。

修法條文也增訂「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條款,明定國營事業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國營企業研發成果可歸單位所有,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同時若是國營事業從事創新研究預算比例連兩年未達標準,須檢討。

此外,為了解決人才荒,修法條文明訂,個人技術入股股票、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技轉股票及員工獲得的獎酬股票,皆可以待移轉時再聚實價課稅。至於員工獎酬股票,則是在500萬元額度內部分才可免計入當年度課稅範圍,待移轉時再課稅。◇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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