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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创条例三读 台政府可强制拍卖工业闲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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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解决产业界“五缺”的问题,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修正案,未来经主管机关盘点后认定为闲置工业区土地者,若经公告期2年后仍未改善,得处以土地所有权人该闲置土地公告现值10%以下的罚锾,并得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于1个月内提出改善计划,若再未改善将启动强制拍卖程序。

三读后的《产创条例》明定,主管机关基于促进产业园区用地合于立法目的使用,以及发展国家经济防止土地囤积的公共利益,得作成书面处分并载明该闲置土地,依查估市价审定合理价格后,予以公开强制拍卖。

为促进新创产业发展,三读条文规定,只要是符合一定期间设立的新创事业公司,若出资总额达3亿元以上、资金运用于境内达出资总额50%,又投资于新创事业达出资总额30%或3亿元(取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营所税,仅针对合伙人课综所税的穿透性课税优惠。

另外,也通过了俗称的“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条款,明订若个人投资经主管机关认定之成立未满2年的一家新创事业公司,且投资金额达100万元、持有该公司股票至少2年,可依其投资金额50%获得综所税之抵减额,最高抵减上限为300万元。

修法条文也增订“强化国营事业研发”条款,明定国营事业办理研发研究的采购,得采“限制性招标”,不受《政府采购法》的限制,国营企业研发成果可归单位所有,不受《国有财产法》的限制,同时若是国营事业从事创新研究预算比例连两年未达标准,须检讨。

此外,为了解决人才荒,修法条文明订,个人技术入股股票、学研机构创作人获配技转股票及员工获得的奖酬股票,皆可以待移转时再聚实价课税。至于员工奖酬股票,则是在500万元额度内部分才可免计入当年度课税范围,待移转时再课税。◇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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