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歐洲經濟區須國會同意 英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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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03日訊】英格蘭高等法院今天擋下一項法律挑戰,提告人要求政府退出歐洲經濟區(EEA)須經國會批准。退出歐洲經濟區是英國脫歐(Brexit)程序的一部分。

這是主張「軟脫歐」(soft Brexit)人士向高等法院遞出的案子。「軟脫歐」讓英國脫歐後,可繼續留在歐洲單一市場。

英國最高法院上個月作出劃時代判決,政府必須獲得國會批准,才能啟動作為正式脫歐機制的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第50條規定。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駁回同樣要求需獲國會批准才能啟動條約第127條的法律行動。啟動條約第127條將讓英國退出歐洲經濟區。

歐洲經濟區除涵蓋歐洲聯盟28個成員國,還包括挪威、冰島和列支敦斯登侯國(Liechtenstein)。

歐洲經濟區協定規定,在歐洲單一市場的人員、商品、服務和資金可自由流通。(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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