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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滑手機罰300元?台立委有疑慮暫保留

立委提案行人穿越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將處新台幣300元罰鍰,但因其他立委有意見,最後全案保留。 圖為示意圖。(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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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美蓮台北報導)低頭族注意,18名立委今(18)日提案通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新增,穿越馬路時手持使用行動電話,導致妨礙車輛通行者,將罰鍰300元,但決議時多名立委提出疑慮,指出手持行動電話者造成的危險性較抽象,多非直接肇事者,加上定義較不明確,且有執法上困難,因此最終全案保留,將與第31條修正草案併案處理。

立委李昆澤表示,行人過馬路時,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就會被罰款,那過馬路時想父母,同樣未盡注意義務,那是否也要開罰?他認為,要導致妨礙交通安全,才開罰較為合理;立委葉宜津則說,這不符合比例原則,行人過馬路時看傳單、吃冰淇淋,是否也該處罰?

立委周春米表示,與汽車駕駛不同,行人手持行動裝置的危險性較為抽象,兩者造成的危險性也不同。但若以危險程度劃分,導致有礙交通安全才可處罰,又增加警察執法難度,較難判斷。她建議,應採勸導與宣導的方式處理,不是動輒就以處罰的方式處理。

該修正案由立委陳歐珀等18人所提案,陳歐珀表示,美、日等國家皆有針對低頭族的處罰條例,該修正案用意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提醒路人避免妨害交通。他最終裁示,全案保留,將與第31條修正草案併案處理。◇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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