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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告妹侵犯隐私 妹被法庭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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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9日訊】加拿大的隐私法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规管机构、组织如何收集、使用以及披露个人信息,另外一个目的是允许个人能免费获取和管理自己被这些机构收集的信息。除了联邦的两个主要立法:《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有的省份还有省级立法,安省就有专门針對健康卫生部门的立法:《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法案》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PHIPA)来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

但到底什么是隐私,隐私权的界定是什么,以及法官怎么来施行和解释隐私法。2016年8月15日安省小额法庭判决了一起侵犯隐私的案子,案情看起来挺简单的,几乎像家庭纠纷,但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理解隐私法的严肃性颇有启发。

案例回顧:

妹向亲属透露姐进精神病院 姐状告其侵犯隐私

原告:Kitchener 49歲的婦女Susan Halley。

被告:半親妹妹Wendy McCann,一家精神危機康復所的接待員。

案情:原告Halley起訴當時在康復所做接待員的妹妹McCann洩漏了她短暫住進精神病院治療的信息,導致她焦慮、壓力、感到羞辱、感情受傷,要求其賠償。被告McCann辯護說,她只對3個親屬說過Halley住院,並沒有洩漏她的病情狀況,而且沒有惡意。如果有任何傷害的話,也祇是微不足道的。

事情的起因是原告Susan Halley一向身體不好,腰酸背痛,時常感到壓抑和焦慮。3年前女兒一家搬去外省後,心情低落、傷感,焦慮狀況加劇,她主動聯繫了該地區的精神危機康復所,住了6天后感到好轉並能控制自己了,就回家了。可惜好景不長,一週後,她在男朋友的前院兒閒坐著,看到哥哥的前妻Lisa來了,而她的第一句話不是打招呼,而是說:「你是不是在精神危機康復所住院?」 原告情緒立即發生變化,心緒不寧,詢問之下才知道是哥哥告訴她的。

原告立即向精神危機康復所投訴,是誰洩漏了消息,康復所拒絕承擔任何責任。接著原告又向隱私專員投訴,精神危機康復中心幾個月後書面道歉,經調查後發現,是被告McCann告訴了丈夫。但被告McCann隱瞞了她還向另外兩人:女兒以及哥哥說了Halley住精神病院的事。

非常有意思的是,Halley住院時並不知道半親妹妹在那裡工作,而且姊妹倆一向不和,多年不往來。被告McCann是去上班時發現了半親姊姊的名字在住院名單上,她進而查了紀錄,發現姊姊男朋友的名字在其中,確定是姊姊在住院,她當天就給自己做護士的女兒打了電話,她說是想商量商量該怎麼辦,她知道姊姊是不願意看到她的,于是在接下來的六天裡,她沒有去上班,避免見面。

根據原告醫生的證詞,原告在得知自己住精神病院的事被洩漏後,明顯的更焦慮和壓抑了,腰酸背痛更嚴重了。據原告的男朋友說,她精神更脆弱了,不再願意出門,整天待在自己的房間裡,屋子一直要遮光,而且不再去尋求治療,因為擔心不管去哪裡,在這個行業工作的妹妹都會知道。

案情分析:

這個案子看起來不是什麼大事,被告的辯護也聽著有道理,但隱私法在這個案子裡是怎麼體現的呢?

法官判決這個案子時,有3個參照:是否洩漏了隱私;是否屬於合法洩漏;目的是否是惡意的。這也是被告律師辯護的3個主要點:

1 辯護律師說,被告只是告訴了3個親屬原告住進了精神病院,並沒有透露任何治療和診斷情況,因此不構成洩漏隱私

2 洩漏隱私如果有合理理由的話,可以免責。所以辯護方說:被告告訴了女兒,是需要做護士的女兒給建議;告訴丈夫是需要丈夫的安撫;告訴哥哥,是希望哥哥能照顧姊姊,因此有合理的原因,不應該被追究責任。

3 是否是惡意的,辯護方說,被告是關心原告才告訴親屬她住院了。

顯然,法官沒有接受被告的辯護,法官在判決書中這樣來解釋和運用法律:

隱私包括什麼?

 1.根據《個人健康信息保護法案》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PHIPA),個人健康信息包括是誰提供健康服務,不光是治療情況。被告就是告訴了親屬,精神病康復所在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而且根據該機構的隱私政策,誰住在精神危機康復所是屬於機密和個人隱私范疇,這類機構按照法律和合同必須保證服務是保密的。

2.這家機構名字的本身「精神危機康復之家」就透露了來這裡的人們的健康狀況,因此透露該機構名字的本身就包含著治療的性質和程度,這類信息是應該保密的。

3.原告住院時簽了同意書,為了保密,只願意兩個人知道她的情況,一個是男友,另一個是保姆,原告就是要避免親屬知道。被告明白也應該明白這是要保密的隱私,不能讓親屬知道。被告的辯護也證明了這一點,因為她說尋求護士女兒的建議,為了避免見到姊姊而6天沒有去上班,就是知道這涉及隱私。

4.在被告被雇傭時,簽署了保密協議,包括條款「對涉及病人的任何信息保密」。

法官這樣總結:我發現被洩漏的信息屬於個人健康信息,是隱私范圍,按照該機構的保密協議,也是應該被保護的機密范疇。按照隱私法規,被告應該承擔責任。

洩漏隱私有正當理由?

法官拒絕相信被告說的出於關心姊姊,才告訴親屬她住院的。法官說證人的說法和被告提供的解釋相反;被告按照規定應該在機構內部尋求建議,而不是問女兒;被告丈夫說不知道為什麼妻子告訴他,他根本不怎麼認識這位半親姊姊;哥哥也作證說沒人要他提供幫助和保密,被告在告訴他這個消息時,還有高興的情緒。

是否有惡意

法庭認定被告的行為是惡意的,想在親屬面前羞辱原告,一直沒有道歉的行為。

損失賠償多少

辯護律師說,只是告訴了親屬,原告住了精神病院,造成的損失極小,如果要賠償的話,應該在$300左右。法官認為原告遭到了精神、感情傷害,主要證據是醫生的診斷。醫生診斷證實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惡化。本案中被告律師請求法庭不要接受醫生的診斷,說他只是家庭醫生,法官認為被告方沒能提供另外的專家診斷,也沒有盤問醫生證人,因此法庭接受了醫生的證詞。

加拿大施行的案例法,法官認為根據前幾年的兩個類似案例,判決賠償$7,500,外加$1,500懲罰性賠償,總共$9,000賠償。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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