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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者 9月22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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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8月17日訊】地價稅11月開徵,財政部表示,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的納稅義務人,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繳稅時才能享有優惠稅率。不過會計師提醒,無論何時移轉房產,買賣雙方都必須繳稅。

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然而根據稅法規定,地價稅的繳納,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安侯建業(KPMG)專業組織策略長張芷解釋說,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這不代表8月31日後買房的人,就可以免除當年地價稅。

張芷指出,在房屋買賣實務上,買賣雙方會用持有期間找補,因此即便是9月1日後才買房子並移轉過戶的買家,仍無法免除當年度應繳的地價稅,「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建商不會幫你負擔應繳的稅」。

張芷舉例,買賣雙方協議在9月1日過戶,由於買受人持有不動產期間為4個月,則出售人會跟買受人要回當年度4/12的地價稅。(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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