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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最高罰100萬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11日說明,補休的選擇權是在勞工身上,雇主不能片面提出,否則就違法,罰鍰是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圖為示意照。(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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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長賴清德11日指示勞動部之後要特別注意勞方弱勢的部分,與相關部會持續進行溝通並適時檢討。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說明,接下來將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運輸業與醫療業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施克和11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表示,保障勞方弱勢的部分,未來行政措施分成2大部分,一個是針對勞工集體協商的能量,不外乎是工會跟勞資會議,勞動部關係司已規劃要求中央政府所屬的國、公營事業,以及經濟部、科技部轄下的廠商與事業單位,須確實執行勞資會議,這是第一階段,接下來會擴及其他事業單位,也會跟地方政府討論,讓轄下的事業單位能遵循《勞基法》新制。

第二方面是加強勞檢,施克和說,勞動部長林美珠10日已談到在新制於3月1日上路前,「勞檢沒有空窗期」,針對社會有疑慮的部分,勞動部會做專案檢查,例如涉及公安的運輸業與醫療業就列為檢查重點。此外,針對七休一放寬和輪班間隔11小時降為8小時的例外情況,他提到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會先做審酌,再跟勞動部討論,勞動部原則上會附加條件與期限,至於何時公布哪些行業適用,因涉及部會協商,勞動部會加緊腳步,除了諮詢專家、學者外,也會徵詢勞雇團體的意見。

此外,這次修法外界對於增訂第32條之1,也就是勞工加班換補休有疑義,認為未來勞工恐怕拿不到加班費,補休也會因雇主不斷延宕而不了了之。施克和說明,補休的選擇權是在勞工身上,雇主不能片面提出,否則就違法,罰鍰是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而補休若未期限內休完,雇主就要回到延長工時的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有媒體詢及,實務上如何判斷補休是由勞工主動提出,勞檢有何因應措施?另法條中並未明文規定補休期限。施克和回應,只要勞工提出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馬上前往處理,未來針對七休一鬆綁、輪班間隔的例外規定,以及加班換補休的規範,勞動部職安署會規劃專案檢查特別督導。至於補休的期限,部長林美珠已提到應在1年內結清,勞動部將在相關細則與法令中規範。◇

責任編輯:于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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