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創始人張文中被改判無罪 曾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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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5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洪寧綜合報導)5月31日,中國民營企業家、物美控股集團董事長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案,由中共最高法院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將返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

據財新網報導,再審宣判持續45分鐘,先前已出獄的張文中身穿黑色西裝,系暗紅色領帶,面色平靜,雙目直視前方,坐在被告席聆聽判決。張偉春及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也一起出庭。

至此,這起備受爭議的中國民營企業家產權案,在張文中被判刑12年並服刑出獄後才被翻案。

案件追溯到2007年的一審判決開始。據報導,2008年10月9日,由河北衡水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定指,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國有企業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人民幣,下同)。

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餘萬元。

因此,衡水中級法院以三罪並罰,判張文中有期徒刑18年,以詐騙罪判張偉春有期徒刑5年,以單位行賄罪判物美集團罰金530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高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中的部分定罪,判決對張文中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罰金50萬元。

終審宣判後,張文中開始服刑,經過2次減刑,於2013年刑滿出獄。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201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審理了本案。

據報導,最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1、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張文中、張偉春在申報項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但不構成詐騙,並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

2、關於單位行賄罪,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人壽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人壽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關於挪用資金罪,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帳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財新網在5月31日的報導中稱,張文中為曾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從事宏觀經濟研究,獲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博士及博士後,上世紀90年代初「下海」經商。2006年,因偶然牽涉一起高官貪腐案件,張文中被帶走協助調查。

張文中案與其它2宗重大涉產權案,包括科龍原董事長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挪用資金案和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被視作3宗重大產權案件,均由中共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宣布再審。

當時有分析認為,三宗案再審,揭開中共高官特別是政法系統高官「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醜行。中共最高法前副院長奚曉明、中共江蘇省高院前院長許前飛被指涉及其中2宗案件,他們都因「干預司法」已被查處。

責任編輯: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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