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被改判无罪 曾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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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洪宁综合报导)5月31日,中国民营企业家、物美控股集团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由中共最高法院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将返还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据财新网报导,再审宣判持续45分钟,先前已出狱的张文中身穿黑色西装,系暗红色领带,面色平静,双目直视前方,坐在被告席聆听判决。张伟春及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也一起出庭。

至此,这起备受争议的中国民营企业家产权案,在张文中被判刑12年并服刑出狱后才被翻案。

案件追溯到2007年的一审判决开始。据报导,2008年10月9日,由河北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指,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国有企业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人民币,下同)。

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

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

因此,衡水中级法院以三罪并罚,判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以诈骗罪判张伟春有期徒刑5年,以单位行贿罪判物美集团罚金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的部分定罪,判决对张文中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50万元。

终审宣判后,张文中开始服刑,经过2次减刑,于2013年刑满出狱。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审理了本案。

据报导,最高法院审理结果认为:

1、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张文中、张伟春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不构成诈骗,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2、关于单位行贿罪,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人寿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人寿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挪用资金罪,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财新网在5月31日的报导中称,张文中为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宏观经济研究,获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上世纪90年代初“下海”经商。2006年,因偶然牵涉一起高官贪腐案件,张文中被带走协助调查。

张文中案与其它2宗重大涉产权案,包括科龙原董事长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挪用资金案和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被视作3宗重大产权案件,均由中共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宣布再审。

当时有分析认为,三宗案再审,揭开中共高官特别是政法系统高官“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丑行。中共最高法前副院长奚晓明、中共江苏省高院前院长许前飞被指涉及其中2宗案件,他们都因“干预司法”已被查处。

责任编辑: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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