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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國外食品 需先辦輸入查驗後才可販售

販售國外食品,需先辦輸入查驗後才可販售。 (嘉義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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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依據中央規定,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行為,就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到300萬元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除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的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若欲了解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與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查詢。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您,出國旅遊期間,不要隨意相信宣稱療效的食品廣告,不要購買來路不明、誇大療效的產品,如有健康上疑慮應尋求醫師意見,不要任意使(服)用不知名的產品或藥品。歸國後,不要饋贈藥品給親友或不要販賣未經申報的食品。遵守上列「5不要」原則,不但可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處罰,更可以保障您的健康。◇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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