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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机票超卖和行李丢失 均应赔偿

延誤、航班取消等航空公司原因引起的事故,影響乘客出行,航空公司需賠償。(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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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5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上週五(5月24日)聯邦政府公布最新航空旅行規定。新規要求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誤導致、停機坪延誤、航班取消和其它原因等影響乘客出行, 均應提供賠償。新規適用於國內外所有往返航班,按以下2個階段實施。

7月15日起新規

1、航空公司因機票超賣等自身可控原因,拒絕乘客登機,必須提供賠償。延誤6小時內造成900元成本損失的,按1,800元雙倍金額賠償;延誤超9小時,賠償2,400元。航空公司通知拒絕乘客登機同時就得按規定賠償。

2、航班延誤、取消、拒絕登記、行李丟失或損壞及14歲以下兒童座位安排等所有信息,航空公司應及時、清晰簡明扼要地提供,並儘可能及時提供航班最新更新消息,隨後每30分鐘提供一次,直到確定航班最後起飛時間。

3、停機坪延誤3小時,航空公司應允許乘客下飛機,未來45分鐘內航班極有可能起飛情況除外,如45分鐘後飛機仍在地面停留,乘客必須離開飛機,因安全或保安原因不得下飛機情況除外。

4、停機坪延誤期間,航空公司必須為乘客提供能正常工作的衛生間、食品和飲料,飛機必須正常通風、取暖或降溫。

5、行李丟失或損壞,航空必須賠償,最高賠償金額2,100元。

6、允許乘客隨身攜帶或託運樂器,航空公司必須制定樂器行李尺寸限制、客艙存放選項和運輸費等具體要求。

12月15日起新規

1、航班延誤或取消,所有乘客都有賠償。其中,年客運量200萬人次以上的大型航空公司,航班延誤3~6小時內的,賠償400元,延誤達9小時的,賠償700元,延誤9小時以上的,賠償1,000元。小型航空公司相應賠償金額分別為125、250和500元。

2、申請賠償金額時,乘客須向航空公司提交索賠申請,受理申請後,航空公司須在30日內賠償或說明不提供賠償原因。

3、乘客可決定現金、憑單或返現等賠償方式,如乘客選擇非現金賠償方式,賠償價值必須高於現金金額,且永不過期。

4、延誤達2小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適量飲料和食品,以及免費無線上網等服務。

5、延誤達3小時時,航空公司必須為乘客訂下班航班,或競爭對手航班。改訂無法彌補乘客損失的,如乘客因航班延誤錯過出行目的無需再飛的,航空公司應退款並提供額外賠償,其中大型航空公司額外賠償400元,小型航空公司額外賠償125元。

6、5歲以下兒童必須安排坐在父母或監護人身邊,且不得額外收費;5~11歲兒童座位可與父母或監護人分開,但同排間隔不得超過1個座位;12~13歲兒童與父母或監護人座位間隔不得超過1排。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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