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五,談談”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

一場美國歷史上罕見的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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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20日訊】在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起訴紐約<僑報>和<星島日報>誹謗後,中新社報導了<僑報>方面的首席律師Floyd Abrams,也是<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律師的意見。報導說「任何企圖損害<僑報>出版權益的判決,都沒有法律依據。」然而,<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這場美國歷史上聞名的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筆者對此作了一些研究,並願意與讀者們一起作一探討。
當年Floyd Abrams曾經參加過<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維護了<紐約時報>的出版權益,這沒有錯。可是今天他被僱來替<僑報>辯護,是不是等於他就是為言論自由辯護﹖是不是等於他是在為正當出版權益辯護﹖讓我們從當年的<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來看一看甚麼是民主﹖甚麼是言論自由﹖甚麼是第一修正案﹖等等,從中我們也許能得到一些啟迪。
1971年初,一位匿名人士向<紐約時報>提供了大量的機密檔(即後來人所周知的「五角大樓文件」)。這些檔首次揭露了美國政府在越南戰爭中扮演的角色,詳盡地列出了幾位美國總統如何避開同國會咨商而把美國部隊投入戰爭。<紐約時報>的編輯們非常驚訝,因為決定是否發動戰爭是國會的任務,沒有任何一位政治人物(包括總統)有權單獨決定發動戰爭。在避開國會而把美國部隊投入戰爭中的問題上,三位美國總統 ─ 甘迺迪,約翰遜及尼克森,有可能都違反了法律。五月,編輯們決定,基於美國國家利益,五角大樓檔中的材料必須公開。美國人民和國會必須被告知有關美國政府在越南秘密發動一場戰爭的真相。
於是6月13日,<紐約時報>發表了有關五角大樓檔的系列報導首篇。14日,第二篇文章發表。當日晚,在尼克森總統的要求下,美國首席檢察官John N. Mitchell發了一份電傳給<紐約時報>,聲稱文章內容來自於五角大樓的「越南研究」,屬於絕密級材料,這樣的洩密給美國的國防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要求<紐約時報>停止發表更多的有關文章。五角大樓發言人及Mitchell都談到,對於國防機密的不當處理而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將受到刑事處罰。
<紐約時報>則迅速回應,聲稱他們的決定是基於他們深信告知美國人民有關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符合美國的最高利益,對Mitchell的要求予以拒絕。15日,第三篇文章發表。同日,美國政府與美國南部紐約地區法院簽發了一份動議,要求對<紐約時報>實施臨時限制令和禁止令。臨時限制令,用於在法庭考慮是否實施禁止令(永久禁止)的這一段時間內禁止<紐約時報>繼續刊登有關文章。<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從此開始。
當時的法官是Murray I.Gurfein。美國政府方面的首席律師為國防部法律顧問J.Fred Buzhardt,律師團成員包括首席檢察官本人。<紐約時報>的首席律師為Alexander Bickel,他是耶魯法學院的教授,一位著名的有關美國憲法的律師,律師團成員中還有Floyd Abrams,就是這次法輪功學員告紐約<僑報>誹謗案中,<僑報>用高價僱來的首席律師。
美國政府方面聲稱,發表五角大樓檔危害了美國國家安全,要求法庭下令<紐約時報>歸還所有檔。Gurfein法官簽發了臨時限制令,理由是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檔對美國國家安全有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危害遠遠超過了臨時限制令對<紐約時報>所造成的短期損失。但是他也拒絕了美國政府要求<紐約時報>歸還所有檔的請求,認為<紐約時報>不會違反臨時限制令,而且,所謂的五角大樓檔是否會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還有待於法庭的聽證。<紐約時報>則表示服從法庭的指示。美國政府又要求法庭下令<紐約時報>出示其所擁有的五角大樓文件的複印件。Gurfein法官對此要求予以斷然拒絕,聲稱他不能容忍政府對任何一家媒體檔案的檢查。<紐約時報>倒是主動上交了一份其所擁有的五角大樓檔的詳細清單。
就在美國政府剛開始對付<紐約時報>的時候,一件讓人吃驚又讓美國政府更為頭痛的事情發生了。十八日,<華盛頓郵報>開始了關於五角大樓檔的系列報導,也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美國政府只好兩面作戰,同時對付兩家媒體。美國政府在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庭也起訴了<華盛頓郵報>。法官Gerhard A.Gesell 拒絕了政府關於臨時限制令的要求。美國政府提出上訴,高一級法院推翻了Gesell法官的裁決,發出了臨時限制令。
在<紐約時報>案的法庭聽證會上,美國政府為其主要論點(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檔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闡述了公開發表保密檔對國家安全所造成的傷害,如推出了許多在政府及軍隊工作的證人,從政府及軍隊工作的各個方面,比如從密碼角度等例子。<紐約時報>方面則認為美國政府要求法庭禁止<紐約時報>發表五角大樓檔違反了美國法律中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該法案僅在極少數情況下,比如戰爭狀態或國家危機時可有例外。他們針對美國政府的有關國家安全的主要論點,提出了他們的看法,即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檔並沒有傷害國家安全。他們認為﹕國家所用的密碼是頻繁更換的,所有的五角大樓檔歷史都在三年以上,所以即使公開發表,也不可能對國家所用的密碼造成損害。他們還認為﹕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與國家危機無關,也不屬於在戰爭期間發表。(注﹕儘管美國當時深陷越戰之中,美國政府沒有公開與北越宣戰,也從未公開聲明正式介入越南戰爭),怎麼能說是敏感機密材料呢﹖而且,政府也不能決定一家媒體是否可以刊登可能使政府的頭面人物尷尬的文章,如果這麼做,正好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紐約時報>方面的觀點是﹕美國政府不允許刊登五角大樓檔的原因,不是因為其內容事關國家安全,而是其暴露了許多政府的頭面人物的不體面的行為。Gurfein法官聽取了<紐約時報>方面的陳述,否決了美國政府關於禁止令的要求。但是他仍然有國家安全方面的擔憂,所以也沒有取消臨時限制令。
後來,美國政府提出上訴,高一級法院的八位法官以5﹕3的表決結果,將案子打回到Gurfein法官手中,並且維持了臨時限制令。<紐約時報>方面請求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並要求取消臨時限制令。最高法院接受了此案,但是也維持了臨時限制令。
新澤西讀者﹕于亮 (待續)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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