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擴大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均須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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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台灣監察院會今天通過行政院、考試院函送會銜修正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大幅擴增申報人員範圍,未來立法後,新增加簡任十二職等或相當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軍事單位少將以上主管均須申報。

據中央社11月12日報導,監察院、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定案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正式出爐!最新增加規定,大幅擴增至簡任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均須申報財產,另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各級主管及簡任十二職等以上的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等,全部都必須申報財產。

監察院說,新增草案同時增訂「財產信託」條款,確立新的「財產變動申報」制度,取代現行的「財產動態申報」制度,並增訂監察院及法務部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資訊,受請求人有配合提供資訊的法定義務等,藉以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政策,大幅增強對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查核機制。監察院秘書長杜善良預定下午三時三十分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由監察院、行政院、考試院三院共同會銜修正完成的最新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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