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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台灣民眾入出境手續

2002-12-3017:1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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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中央社台北三十日電)深圳市日前正式推出﹁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註辦法﹂,從本月三十一日起,進一步簡化台灣民眾來往深圳的簽註手續。

  中通社報導,根據這項辦法,經常往來中國大陸和台灣,需要在深圳居留三個月以上的台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辦多次入出境簽註:

|在深圳投資辦廠。

|在深圳的台資、三資或境外企業常駐深圳的機構中受聘、任職。

|在深圳開展商貿活動。

|在深圳院校進修學習或在深圳購置住房。

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分別辦理一至五年多次入出境簽註,同時在申辦多次入出境簽註時,可以申請辦理暫住加簽。簽註延期的可以延期兩次,但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項辦法還指出,台灣民眾申請入出境深圳簽註,可由申請人本人或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也可以委託深圳市台辦深台經濟文化交流中心,統一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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