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人權立國 台灣人權委會將有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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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為加快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腳步,落實陳水扁總統承諾,行政院長游錫(方方土)昨日主持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以及配合修訂的「總統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當人權受重大侵害而有普遍性事件或法規、制度、措施有侵害人權時,委員會可以透過調查權,為人民保障權益。

據中時電子報五月十四日報導, 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政府已決定在總統府之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當人權受重大侵害而有普遍性事件或法規、制度、措施有侵害人權時,委員會都可以透過調查權,為人民保障權益。

行政院長游錫昨日主持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以及配合修訂的「總統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為加快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腳步,落實陳總統承諾,政院已訂本周三院會通過上述三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人權推動小組副召集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許志雄表示,新政府強調人權立國,鑑於我國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的職權運作皆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宜設於總統府之下,更應確保其職權的獨立、超然、公正。

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將設委員九人,任期四年,主委為特任官,副主委比照簡任十四職等。為使委員經驗得以傳承,第一屆九名委員中,將有四名僅有二年任期,二年後的下屆總統便可再提名四位委員,類似明年起的大法官提名新制。

組織法草案所訂的委員資格包括:一、對促進與保障人權或弱勢團體權益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二、對人權議題之研究有專門著作或特殊貢獻者。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許志雄直言,委員會能否獨立行使職權,端視委員的人選及其威望。

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卅一日前,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年度國家人權報告。並得就特定人權事項不定期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專案人權報告。

在調查權部分,許志雄明確表示,個別案件不在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範圍內,委員會僅針對普遍性案件進行調查,可以透過司法救濟的個案都不調查。相關調查權行使,將另行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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