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下拖人2260米 白骨外露 腸子外溢 僅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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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日訊】蘭州晨報5月31日報道﹐5月10日﹐慶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頗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胡小聰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事後逃逸一案”﹐當地600多名群眾參加了旁聽。這件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的惡性交通事故﹐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已成為交通肇事罪﹐重罪輕訴的舉動﹐在當地引起一片譁然﹐受害者家屬當庭宣讀了一封“被害人不出庭意見書”後憤然退庭﹐與此同時﹐接二連三的上訪書信呈之省有關部門以及全國各地。

■2260米生死路﹕目擊者心中難忘的痛

  居住在慶陽縣城東街的劉麥珍似乎還未從噩夢中醒過神來﹐她近乎夢囈般喃喃﹕“快了﹐快要開庭了……”在接下來的敘述中﹐劉麥珍臉上那種失去親人的痛苦﹑絕望﹑恐懼和傷心﹐給記者留下了深深的影響﹐劉麥珍在斷斷續續的哭泣聲中﹐講完了令她痛不欲生的一幕……

  2001年10月13日﹐偏僻的慶陽縣小城籠罩在華燈閃爍的夜幕之下﹐儘管天下着雨﹐仍顯出一派少有的喧囂和繁華。晚10時許﹐在慶陽縣打工的樊賓杰夫婦倆冒雨相依着向縣城十字夜市攤點走去。與此同時﹐在慶陽縣北街“聚香園”餐廳二樓202室飲完第三場酒的慶陽縣自來水公司總經理胡小聰接過了司機王官赦鑰匙,因本單位司機王官赦醉酒無法開車,慶陽縣自來水供應公司教子川水廠廠長杜春年坐到了副駕駛的位置﹐而司機王官赦則躺在了車後排的座位上。這輛車號為M-07210的白色“田野”牌客貨兩用車從縣城街道由北向南駛去﹐當車行駛到慶陽縣人民銀行門口附近西側(靠右)非機動車道時﹐將同方向挽臂行走的樊賓杰﹑劉麥珍夫妻撞倒在地。

  車禍在瞬間發生﹐劉麥珍被撞倒在車右側前方街面上﹐而樊賓杰則被捲入車底盤下﹐掛在右前輪減震器及右方向橫拉杆上﹐胡小聰剎車並熄了火﹐如果此時能及時救人﹐樊賓杰或許也不至於命喪黃泉﹐然而﹐當劉麥珍從地上翻起身來﹐拉開右車門質問時﹐事情向另一個方面急速發展﹐王官赦下車拉住欲上車的劉麥珍﹐杜春年乘機下車逃跑。

  就在樊賓杰在車下呻吟時﹐酒醉的王官赦在撕拉中和劉麥珍一同摔倒在地下﹐劉麥珍起身欲轉到車尾查看車牌號時﹐又被王官赦拉住﹐王官赦一邊拉住劉麥珍﹐一邊向胡小聰示意﹕“車走﹐車走。”胡小聰急忙發動汽車拖着車下的樊賓杰向南行駛﹐街道上圍觀的群眾紛紛大喊﹕“車下有人呢﹐停車﹑停車﹗﹗”一賣羊肉串的攤主情急之下急忙扔出手中的礦泉水瓶蓋攔車﹐一些行人也扔出手中的易拉罐﹑啤酒瓶﹐但這一切並沒有阻止胡小聰的車輛﹐胡小聰在群眾的急切呼聲中拖着樊賓杰一直向南行駛﹐行止慶陽縣城蓮池加油站通往教子川拐彎處一水灘﹐方纔因熄火而停車。此時﹐樊賓杰已被整整拖了2260米。致使他白骨外露﹐腸子外溢﹐當場死亡﹗

  劉麥珍說﹐鄉下年成不好﹐原住在慶陽縣玄馬鄉樊家廟村的樊賓杰在縣城找了一個臨時工﹐孩子也到縣城來上學﹐為了方便期間﹐她從鄉下趕來為丈夫孩子做飯﹐原以為生活自此能有所轉機﹐沒想到還不到一年的工夫﹐丈夫就這樣讓她眼睜睜看着死去﹐而且死的是這樣慘﹗她睜着困惑的雙眼問着記者﹕“你說這些人幹了什麼﹐撞了人也不說個啥﹐活生生又拖死了我的男人﹐他們還是個人嗎﹖”

■兩份起訴書

  胡小聰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一案﹐讓人很容易想起幾年前發生在河南震驚全國的“張金柱”特大交通事故。同樣﹐該案發生後﹐在當地引起了極為強烈的反響﹐在該案發生的第二天﹐慶陽縣交警部門將該案移交給刑偵部門重新立案偵察。慶陽縣公安部門刑偵隊接到該案後﹐在調查取證的同時﹐將胡小聰﹑王官赦﹑杜春年刑事拘留。2001年10月15日﹐慶陽縣公安局在縣城人民劇院召開了上萬人的公捕大會﹐當場將胡小聰﹑王官赦﹑杜春年逮捕。此舉在當時確實讓不少氣憤的群眾得到了安慰﹐然而更多的群眾關注的是該案的審理結果。

  2001年10月18日﹐慶陽地區公安處對樊賓杰的傷情成因及死因進行了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其結論為﹕“樊賓杰系被機動車輛碰撞﹑拖拉﹑摩擦致其右胸﹑頭面等部位損傷最終導致創傷性休克﹑多器官(肝﹑肺﹑腦等)功能障礙死亡。”該證明表明﹐樊賓杰不是被當場撞死﹐而是被胡小聰駕車長距離拖拉致死。同年10月24日﹐慶陽縣公安局根據胡小聰﹑王官赦﹑杜春年三人的犯罪事實﹐分別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和其它罪名提交檢查機關審查起訴。

  從案發到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起訴訟﹐僅用了12天的時間﹐然而到檢察院歷時5個多月後﹐才由慶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份于今年3月28日有慶陽檢察院提起的訴訟中稱﹕“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小聰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官赦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的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春年在肇事發生後逃離現場﹐放任了事態的發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從故意傷害致死罪到交通肇事罪﹐明眼人一眼看出了其中的不公。受害者家人憤而退庭離去﹐受傷的心再一次遭到打擊。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其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論處。”上述兩條規定對交通肇事和故意致人死亡進行了明確的區分﹐同時﹐犯罪罪名的認定﹐將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決和量刑。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省城法律界的有關人士﹐他們指出﹐從檢察院對胡小聰﹑王官赦﹑杜春年三人的指控來看﹐顯得沒有犯罪主犯﹐從犯罪事實來看﹐胡小聰駕車拖拉受害者2260米至其死亡﹐其犯罪情節不光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且情節極為惡劣﹐其罪名和其他兩名從犯罪名等同﹐顯得有失公正﹔其二﹐如此重大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有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來審理﹐不應在慶陽縣人民法院來審理。

  死者樊賓杰的大哥樊賓議說﹕“車禍令人傷心﹐但現在的情況更令人心寒。但我相信﹐老百姓同樣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我現在豁出去了﹐就是莊稼不種﹐也要為死去的兄弟討回一個公道﹗”(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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