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投敵 時效尚未終止 應自十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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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林毅夫叛逃案,追訴時效是否已完成問題,從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均說林毅夫的追訴時效已過。但據最高法院數位庭長、法官的意見,行政部門的時效完成計算方式,有一個盲點,即起算點不對。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私下認為,即使以最保守的計算方式,林毅夫的投敵,甚至參與叛亂組織及叛亂活動的行為,應自十年前開始起算,不應從廿三年前起算。

據中時電子報一日報導,林毅夫涉嫌叛逃案,追訴時效是否已經完成問題,近日朝野輿情沸揚。從法務部、國防部,再到行政院,幾乎口徑一致,都說林毅夫的追訴時效已過。最高法院有數位庭長、法官昨日私下議論,對於這種說法頗不以為然。

主張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其論據主要是認為,自林毅夫叛逃之日起算,迄今已歷經廿三年,軍方是以失蹤結案,並無通緝,依刑法八十條規定,超過廿年時效即已完成。

據最高法院數位庭長、法官的意見,前述行政部門的時效完成計算方式,有一個盲點,即起算點不對。林案的追訴時效,不能自林毅夫逃往大陸之日起算,他陣前投奔敵營及參加叛亂組織及叛亂活動的行為,應是涉嫌戰時軍律第五條的投降敵人罪。依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意旨,他投降敵人之後,接著參加中共組織及中共活動,是一直持續不斷迄今,尚未終止。

最高法院庭長、法官私下認為,即使以最保守的計算方式,林毅夫的投敵,甚至參與叛亂組織及叛亂活動的行為,也是迄前總統李登輝於十年前宣布終止勘亂為止,應自十年前開始起算,不應從廿三年前起算。

針對前叛逃軍官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案,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說,林毅夫六十八年間叛逃到大陸的行為,雖屬軍法管轄範圍,但仍須受刑法總則規範,若軍方當年未對林毅夫發佈通緝,則廿年的法律追訴時效已過。

陳定南指出,林毅夫叛逃案是否會被提起法律追訴,因適用軍法規定,目前是由主管機關國防部研處,雖然軍法及其他特別刑法各有特殊規定,但仍適用於刑法總則規範。刑法規定叛逃案的法律追訴時效為廿年,有通緝者則再加五年,若國防部當年未對林毅夫發布通緝,林毅夫案的法律追訴時效應該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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