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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權力分立 立院三讀刪除監院「質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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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今年7月法庭化,更名為懲戒法院,可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但《監察法》第17條仍賦予監察院對懲戒機關「質問」的權力,為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刪除該條文。

《監察法》第17條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3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且經質問、調查後若確定有故意拖延的事實,監察甚至還可以彈劾或糾舉懲戒機關主辦人員。

民進黨立院黨團指出,由於監察院過去曾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機關的地位,因此法律中賦予該院「質問」的國會質詢權,但在1992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就不再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機關的地位,因此該條文有必要配合調整。

何況,根據《憲法》第77條,公務員的懲戒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該委員會本屬於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職權行使自應受監察院等其他《憲法》機關尊重;且目前懲戒機關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監察院若依《監察法》規定質問懲戒機關,不僅干涉審判權,更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民進黨團認為,《監察法》第17條有欠妥適且不合時宜,因此提案刪除。立法院會29日處理此案,經朝野黨團協商取得共識下,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刪除該條文。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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