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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出台樓花合同新規 加強保護買方權益

新州政府在重審樓花合同的相關法律後,近期出台了新立法,要求開發商披露更多的房產信息。(簡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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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欣雯澳洲悉尼編譯報導)樓花合同用於出售在簽約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土地或是分契式房產單位(如公寓房和聯排房)。對購房者而言,樓花的吸引力在於買家在交換合同時只須支付定金,餘款在房子建成和產權證登記完成後才須支付,這通常是在簽合同的數年之後。

但相對現房,樓花的風險更高。由於買家通常無法在簽訂合同前實地檢查房子,因此他們必須依靠開發商提供的書面信息。為更好保護買家權益,新州政府在重審樓花合同的相關法律後,近期出台了新立法,要求開發商披露更多的房產信息。新規已於2019年12月1日生效。

賣家須披露更多信息

與已建房相比,出售樓花的賣家需要向買家提供更多的信息。新規適用於自2019年12月1日起交換的合同。

新規定是對《2017年產權轉讓(土地出售)條例》第二部分關於信息披露條例的補充,該條例規定了所有土地出售合同中應包括的文件和保證。須披露的內容包括:

賣家需要在合同上附加一份涵蓋關鍵信息(如日落條款中的最晚交房時間以及其它限定條件)的披露聲明。

披露聲明必須包括由註冊土地繪測員出具的住房設計草圖,以及其它文件草案,如預計的完工時間表、與設計草圖一起註冊的產權文件、以及依據所售房產不同性質要要求的相關文件,如物業管理細則、開發合同初稿以及建築管理聲明等。

需注意的是,對於分契式房產,賣家無需在住房設計草圖中標註停車位和儲物區的位置,也不需要在物管理聲明中包含費用分攤的相關條款。

如果披露聲明、住房設計草圖或其它應當披露的文件沒有附帶在樓花購買合同中,買家有權在交換合同後的14天內撤銷合同。

賣方變更通知

開發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變動,導致建成的房子可能與當初開發商所承諾的有所不同。根據新規,所有自2019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樓花合同,開發商必須向買家告知造成所披露信息不准確的有「實質影響」的變更。這些變更會對買家使用或享用所售房子造成不利影響,包括住房設計草圖、完工時間、地役權或地契、分契物業管理聲明、建築合同的變動。但一些非實質性變更,如地段編號、街名、分層單位分攤費用等變動則無需通知買家。

冷靜期延長至十個工作日

「冷靜期」允許買家在交換合同後的特定時間內取消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起,新州購買樓花的冷靜期將由原來的五個工作日延長到十個工作日。相比之下,購房現房的冷靜期為5個工作日。

賣方需在房產交割前21天提供註冊的設計圖

按照新規,賣方必須在房出交割前至少21天向買方提供最終註冊設計草圖及相關文件。

若已註冊設計草圖和相關文件中有開發商尚未告知的導致已披露信息實質性不准確的信息,買家仍可實施取消合同和要求賠償權利。如果這些變動導致買家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不簽訂合約,買家可以在收到文件的14天內撤銷合同或索賠求償。

定金必須由信託保管

樓花買家所支付的定金或分期款項必須存入信託帳戶或管控財產帳戶,不得在房產交割前轉給賣方。這意味著即便開發商破產,買方所支付的定金仍將受到保護。

日落條款保護

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s)允許買賣任意一方在某種特定情況(如未能按時提供註冊設計圖)發生時終止合同。2015年,澳洲政府實施法律禁止開發商利用日落條款在未經新州高等法院的命令下終止合同(除非買家同意。)

近期的法律修訂增加了日落條款中允許解除合同的特定情況,例如未能按要求出具居住証書(occupation certificate)。此外,在新的日落條款下,若賣方允許解除合同,法院可自由裁定賣方應付給買方的求償金。

該條款適用於所有樓花,無論合同是在新規生效前還是生效後簽訂。

責任編輯:簡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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