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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跟蹤騷擾入罪化 羅列8大樣態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跟騷的定義並羅列8種常見態樣。(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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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4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跟蹤騷擾」經聯合國認定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之一,且近來發生多起凶殺案皆由跟蹤騷擾衍生而來。為此,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跟騷的定義並羅列8種常見態樣,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行政院提供)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指出,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大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即便對象為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同樣屬於跟騷行為。

而八大類跟騷行為則包含,監視、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對特定人做出威脅、嘲弄、辱罵等言語或動作;以通訊設備對進行干擾;要求約會等追求行為;寄送或展示文字、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向特定人告知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草案也明定警察可以公權力將即時介入,受理後應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經告誡2年內再犯者,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效期最長2年的保護令,且可申請延長,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灣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檢方認定罪嫌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者,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內政部強調。因此,這次內政部也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跟騷行為犯罪化,據草案規定,跟騷罪屬告訴乃論,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事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強制處分。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灣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加重為5年以下、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行政院發言人、政委羅秉成表示,草案通過後施行前的準備期原為1~2年不等,而內政部原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的準備期為1年,但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此法刻不容緩,因此經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改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責任編輯: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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