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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AAT) 優先審理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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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4月05日訊】針對下列情況,仲裁庭會給予該申請最高級別優先審理權:

1. 涉及移民拘留的案件—申請人身處移民拘留中心的情況;

2. 無法確定仲裁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的案件。

針對下列情況,仲裁庭會給予該申請次一級別優先審理權:

1. 處於APS4或者更高等級的仲裁庭成員或官員認為有充分的理由給予該案件優先審理權;

2. 所有涉及簽證被取消的案件;

3. 所有涉及保護簽證的案件;

4. 由法庭審理完畢並退回到仲裁庭重新審理的案件;

5. 被退回到移民局且被二次拒絕,從而導致申請人再次遞交新的上訴申請的案件;

6. 符合1994年移民法第4.23條規定:近親的旅游簽證申請被拒的案件。

除上述所列案件情況,仲裁庭針對其它具有相似問題的案件會依照申請的提交順序進行審理,或由總理或移民難民署部長針對特定案件量進行安排。

若存在充分的理由可申請優先審理

基於回應申請人的請求或出於自身的義務,處於APS4或者更高等級的仲裁庭成員或官員可能會認定案件存在充分的理由可以給予優先申請權。針對已經分配到審理官的案件,其申請優先審理的請求將由仲裁庭成員裁決。

「迫不得已的理由」適用以下兩種情況:

1. 申請人案件中存在十分不利的情況,且不利程度遠超其它審理時間相近的同類別簽證申請人的情況,並且

2. 給予優先申請權可能會改善申請人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在評估申請人的優先審理請求時,仲裁庭會充分考量申請人的所有情況及處境。

可能會被認定為有「迫不得已的理由」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在親生子女、孤親子女或收養子女簽證類別的案件中,主申請人在簽證申請提交時未滿18歲的情況;

2. 未滿18歲的子女長期與父母、監護人或照顧人分開的情況;

3. 涉及300類別簽證申請案件中,上訴申請人和簽證主申請人於簽證申請審理完成後、且在其上訴申請未做出最終裁決前完成注冊結婚的情況;

4. 考慮到因事故、疾病或醫療狀況等影響到申請人的健康,不利於延長審理時間的情況;

5. 若上訴申請階段被延期審理可能會導致上訴申請人不再符合其所遞交簽證類別的申請要求的情況。

不屬於「迫不得已的理由」的通常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被延長處理時間的情況;

2. 正常妊娠的情況;

3. 申請人配偶居住在海外的情況。

受到媒體、公眾或移民部長關注的案件並不一定會被授予優先處理權。每個案件都將被單獨評估是否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繼而決定是否給予優先審理權。

如您不清楚、但想要了解自身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仲裁庭優先審理的條件,歡迎隨時通過下方聯系方式與我司移民代理取得聯系,繼而詳細溝通!

此外,筆者要再次提醒所有已遞交上訴申請並正等待庭審安排的朋友們:

切記要定期查看郵箱,以確認是否有收到仲裁庭的庭審安排通知,以確保及時收取相關通知並及時就其要求做出相應的答復。

註:APS4,即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Level 4,指澳大利亞公務員等級4級,此級別的成員可就如何解釋和應用法律、程序和准則行使一定的酌處權。

如您有任何需要,請隨時通過下方聯系方式聯絡我們,澳吉全體員工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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